notice medium 2001-10-18 00:00:00

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River Sand Mining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88号 gd
This notice from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fice establishes stricter regulations and enforcement mechanisms for river sand mining to address illegal over-extraction, protect flood control infrastructure, and maintain waterway safety.
Document Text 1,769 characters
粤府办〔2001〕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用砂量越来越多,河砂被大量超采,造成河床下切,危及堤防安全。为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地方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尤其是东江、西江、北江下游及珠江三角洲河段最为明显,主要表现为超采乱采滥挖现象严重、镇村违法发包河砂资源、河道采砂管理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堤围深槽迫岸、桥梁基础外露、下沉等,给水利工程、交通设施、内河航道造成极大的危害。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有效遏制乱采滥挖河砂的势头,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切实保护河道防洪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执法 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水利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公安厅、航道局、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局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好部门关系,并适时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矿产)、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对所属河道采砂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河道采砂管理秩序,保证河道堤防防洪纳潮和交通安全。各级海事部门对证照不齐的“三无”船舶采(运)砂作业要坚决取缔,对超载采(运)砂船舶要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采砂船上暂住人口等的管理,消除治安隐患。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等单位和个人以招标、租赁、发包、转让及其他形式许可他人在河道采砂的行为一律无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对违反者,没收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追究行政、治安甚至刑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干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河道采砂管理的不法行为。 二、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河道采砂与防洪安全密切相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河道采砂必须首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凭《河道采砂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矿产)、海事等部门办理其它手续。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前,任何部门不得批准单位和个人采砂,否则追究批准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在入海河口的采砂活动及其管理,必须按《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规定的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三、划定河道禁止采砂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河道的滥测,分析河势流态变化,根据“服从规划,总量平衡,保证安全”的原则,对下列范围原则上划定为禁止采砂范围: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 (二)闸坝等拦河水利工程建筑物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三)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以内的河段;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堤防险段的河段及其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五)供水工程取水口上游1000米以内,下游2000米以内的河段; (六)分汊河段汊口和汇合口上下游各2000米以内的河段; (七)水文站上游1000米、下游3000米以内的河段; (八)航道整治丁坝上下游100米、坝头50米范围,以及航道护岸堤脚100米范围内; (九)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流势变化较大、河床超深、砂源枯竭等其他应当禁止采砂的河段。 河道禁止采砂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分级管理权限于每年4月1日前划定并公告,同时将禁采范围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河道、航道整治和管理以及水利建设需要外,严禁在禁止采砂范围内进行采砂作业,违者,依法严处。 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是河道采砂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的机构改革,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乱采滥挖河砂的危害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对河道采砂的日常检查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一年十月十八日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water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01〕88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01-10-18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河道采砂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prov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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