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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7056
粤府办〔2000〕111号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 of the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 Organization Department, and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Finance on Providing Regular Subsidies to 'Five Old' Personnel in Rural Areas

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0-09-28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provincial-level opinion that establishes regular subsidies for five categories of elderly rural revolutionary veterans and party members ('Five Old' personnel), defining eligibility criteria, subsidy standards, and confirmation procedures. It requires local governments to implement the subsidies and allocate necessary funds.
Full text · 原文 2,047 字
粤府办[2000]111号━━━━━━━━━━━━━━━━━━━转发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对在乡“五老”人员实行定期补助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据反映和调查,现在农村中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生活比较困难, 尤其是解放战争时期的“五老”人员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优抚工作和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有关精神,各级政府应认真解决好“五老”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确保他们安度晚年,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战争年代为革命事业作过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五老”人员的确认部门与补助标准。 全省“五老”人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对评定为“五老”人员的对象,列入当地优抚对象范围管理,由各级政府实行优待照顾。对在乡和城镇中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定补标准按当地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80%执行,经济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人月不低于66元,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五老”人员较多且财政较困难的地方给予补助。 二、“五老”人员的确认条件。 (一)老堡垒户:在革命战争年代,家庭成为中国共产党组织、革命人员开展革命活动的落脚点,曾经掩护过革命人员,为落脚的革命人员提供粮食、衣物等物资,为革命队伍保管武器,以及以其它方式支持革命活动一年以上,为革命事业作出贡献的户主为堡垒户。 如果户主夫妻双方共同支持革命活动,夫妻都可以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夫妻有一方已去世,另一方仍可被定为堡垒户人员;如果解放后妻子改嫁,她仍可被确定为堡垒户人员。堡垒户的荣誉不继承,如果当年直接支持革命活动的户主双方已去世,其子女当年没有参与支持革命活动的,不再定为堡垒户。 (二)老游击队员:解放前脱产参加革命武装队伍(如土地革命时期的赤卫队,抗日、解放战争时期的游击队等)一年以上,或者时间虽不到一年,但对革命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包括有正式离队手续,或没有正式离队手续,但现在能够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属实的人员。 (三)老交通员:解放前为党组织和革命人员做通信联络工作一年以上,为革命事业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 (四)老苏区干部: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地方革命工作一年以上,担负一定职务,为革命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包括土地革命时期的乡苏维埃正副主席,农会正副会长,赤卫队长;抗日、解放战争时期乡农协会正副会长、妇女会长、村长。 (五)老党员:1949年9月30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仍保留党籍的党员。 上述五种人员在革命战争时期没有失节叛变,没有泄露革命机密,没有做过损害革命活动和革命组织的事情,才可以确认其身份。 有的人员具备多种身份,如既是老党员,又是老游击队员,既是老堡垒户,又是老交通员,则选择其参加主要革命活动的一个身份确认,不确认多种身份。 有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不属定补范围,不需确认其身份。 三、“五老”人员的确认办法。 确认“五老”人员,由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当地老革命人员座谈会研究提名,乡镇政府依照上述规定条件初步审查确认;然后,由乡镇政府填写“五老”人员确认审批表,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核。 审核工作统一进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成立有当地组织部、老促会、老游击战士联谊会的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小组一致同意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可确认其身份。“五老”人员花名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备案,并根据确认人数向财政部门申报定期定量补助经费。 确认“五老”人员和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由其常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按本文件规定的条件应该确认为“五老”人员,但解放后因改嫁等原因迁移户口到其他地方的,原参加革命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可向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其参加革命活动的证明材料,经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确认其身份并给予落实定期补助。 四、“五老”人员的补助办法。 各市、县(区)要在今年底前完成确认“五老”人员身份工作,“五老”人员花名册于今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备案,自2001年1月起对“五老”人员实行普遍定期补助。定期定量补助享受终身,去世后停止发放。原来已享受定期补助,其标准高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广 东 省 民 政 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 东 省 财 政 厅二〇〇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