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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6646
粤府办〔2005〕89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Guarantee of Drinking Water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05-10-27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drinking water safety to all municipal and county governments and provincial departments, and adds provincial-level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emphasizing the importance of drinking water safety and requ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government-led, multi-stakeholder guarantee mechanism.
Full text · 原文 5,1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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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府办〔2005〕89号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我省饮用水安全总体形势仍然严峻,2004年仍有个别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未能完全达标,农村水环境更是不容乐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绿色广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通知》要求,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的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机制,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流域、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对跨流域、跨区域饮用水源,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联防联治,必要时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加强沟通和协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农业、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抓紧完善水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健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完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政府报告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辖区水环境保护情况和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尽快完成我省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的建立及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省水利厅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我省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并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卫生厅、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我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制订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各地要尽快制订保障本区域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的应急预案,并将其作为编制本区域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完成解决全省农村180万人饮水困难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以城带乡,实现区域集中供水,逐步减少小型供水点;要以生态文明创建工作为载体推动农村实施治污保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厕进程,因地制宜地建设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控制农村养殖、化肥、农药等面源污染,重点解决农村饮用水含氟、含砷和苦咸水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力争在全国率先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五、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5-2020)》,科学界定水环境功能区划,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明确区域供、排水格局,对饮用水源取水河段,要严格控制,强化管理,严防污染;对非水源河段,要合理配置水环境容量资源,科学调度水资源,在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统筹流域发展。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快珠江流域内广州珠江河段、深圳河、前山河、佛山水道、东莞运河、江门河、南江河等重点河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步伐,按期实现珠江综合整治“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目标;加强对韩江、鉴江、膜阳江、榕江、练江、小东江等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大江大河良好水质。要认真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制订污水处理规划,按期实施,并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发挥污水处理厂的作用,争取较大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各级水利、环保、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水厂、供水公司、农村供水点和管网的安全检查,防范并有效控制突发事故对供水的影响;要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地进行的建设、开发,坚决禁止在饮用水源地排污,严厉打击不法排污行为。省水利厅、环保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卫生厅等部门在2005年年底前对各地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06年1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各地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090915_926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