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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 ACC. 136262
粤府〔2005〕77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on Improving the Central and Local Export Tax Rebate Burden Sharing Mechanism

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Date
2005-09-01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notice adjusting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burden sharing ratio for export tax rebates to 92.5:7.5 for amounts exceeding the baseline, and requires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in Guangdong to implement the policy, ensure adequate budgeting, and avoid practices that restrict foreign trade.
Full text · 原文 1,119 字
粤府〔2005〕77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是国务院根据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情况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外贸出口和出口退税工作,防止出现限制收购外地产品出口、限制设立流通型外贸企业和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等问题,确保我省外贸出口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调整后,省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保持不变,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财政负担。各地要根据外贸出口增长情况,做好出口退税地方超基数负担测算工作,足额预留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确保地方负担出口退税资金按时上解和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出口退税退库的具体操作办法及2005年出口退税调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累计拖欠的出口退税款,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区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方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完善现有机制,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三、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