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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3-09 00:002022-05-31 09:33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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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characters
京政办发〔1983〕14号<br>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br>
现将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有关问题的报告<br>
市人民政府:<br>
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982〕34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br>
一、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建设,是人防战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指挥城市实施防空袭斗争,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的基本手段。它是在未来战争中受敌空袭情况下,保存战争潜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予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战备工作搞好。<br>
二、人防通信和警报的组织原则<br>
1、人防指挥通信:市对上的通信由北京卫戍区负责保障。市对区(县)和市属防空专业队伍的通信,由市负责组织。区对街道和区属防空专业队伍的通信,由区负责组织。有线电通信要作到平战结合。<br>
2、人防警报通信:有线音响警报由市直接组织。无线警报由市分别收听统帅部和北京军区警报通信网发放的警报信号,并接收北京空军的空情通报。<br>
三、有关部门的任务<br>
1、北京市电信局及其所属各分局,要协同市区(县)人防部门作好人防通信、警报的建设工作;保障提供人防线(电)路,优先传递警报信号;承担人防通信工程设计和施工;帮助培训人防通信人员。<br>
2、北京供电局及其所属系统,要保证警报设备电源的供给,加强输电线路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使其经常处于有电状态。<br>
3、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在战时要优先传递和发放警报信号。<br>
4、北京电机厂,要积极配合搞好警报电机的生产、更换及维修等工作。<br>
5、装有警报设备的单位,要作好平时的安全保卫和维护管理工作。<br>
四、人防通信人员编制各区(县)成立人防通信站,具体编制员额,由市人防办公室报市编委审批。<br>
五、经费、器材保障<br>
人防通信警报建设所需设备购置费用,由人防业务费中开支。所需器材设备和统配物资,由市统一筹划。一般正常维护器材和零星物资,由各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br>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 <br>
一九八三年三月八日 <br>
(全文结束)
Metadata
| 文号 | 京政办发〔1983〕14号 |
| Publisher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bj |
| Date | 1983-03-09 00:002022-05-31 09:33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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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中央军委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982〕34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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