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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高校、科研机构:<br>
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号),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以下简称“大仪”)评价工作,经材料审查、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大仪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和共享服务等情况开展评价。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基〔2022〕42号),现予公布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见附件),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单位予以表扬,并给予相应奖励;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单位,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科技厅。<br>
希望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仪开放共享相关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大仪购置使用的科学统筹,规范大仪运行和开放共享管理,提升大仪集约化管理水平,提高大仪使用率和效益。<br>
附件:2023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结果<br>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br>
浙江省财政厅<br>
浙江省教育厅<br>
2024年12月31日
Metadata
| 文号 | 浙科发基〔2024〕45号 |
| Publisher | 省科技厅 |
| Site | zj |
| Date | 2025-01-08 |
| CMS Category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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