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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ACC. 12723096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

Hangzhou Measures for the Integrated Applic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Cards and Citizen Codes

杭州市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办法

Issuer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Date
2025-11-25
Instrument
regulatio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framework for integrating Hangzhou's social security cards with citizen digital identity codes, enabling unified access to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ices both offline (via card) and online (via code). It defines responsibilities, data-sharing requirements, and application scenarios across transportation, healthcare, tourism, and other sectors.
Full text · 原文 2,879 字
杭州市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办法 <br> (2025年11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4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br>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市民公共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浙江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工作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br>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身份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本办法所称市民码,是指杭州户籍市民和非杭州户籍市民(含来杭境外人员)申领并应用于本市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数字身份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是指依托本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推动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实现数据互通、场景协同、服务联动、权益同效,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同等应用于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构建“线下社会保障卡,线上市民码”的一体化融合应用体系。<br> 第三条 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工作遵循集约建设、协同推进、拓宽应用、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br>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审议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协调解决融合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br>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共同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工作。<br>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建立合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br>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br>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的推广工作。<br> 第六条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体育、地方金融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健身、金融服务等领域融合应用的推广、保障工作。<br> 第七条 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相关服务。受委托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同时依法承担市民码的统一运营、服务及相关支撑保障工作。<br>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与被委托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br>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加载的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的宣传工作。<br>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托本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推进部门间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基础用户数据、服务应用数据归集共享。<br> 第十条 本市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融合应用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br>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创新拓展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场景,推动列入融合应用事项目录。<br>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指导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推进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场景标准化建设,明确应用场景的办理流程、权益保障等内容,逐步实现按照同一标准办理融合应用事项。<br>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持有人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登记、工伤认定、教育身份管理、民政服务、公积金业务查询等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逐步推进市民码在以上领域的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br>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育儿补助、涉残补贴等居民服务类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br>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持有人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市民码,按规定乘坐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水上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并享受相关权益。<br>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持有人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者市民码,享受本市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公共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br>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持有人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作为本市医疗保障结算凭证,在医疗机构接受挂号、诊疗、住院、结算、缴费等就医全流程服务,按规定查询电子病历等健康信息。<br>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医疗保障部门,逐步实现市民码加载与社会保障卡同等的医疗保障应用功能。<br>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推动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持有人在融合应用领域同步享受优惠政策及权益。<br>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持有人应当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br>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持有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纳入其信用记录。<br>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的数据安全工作,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做好指导监督工作。<br>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宣传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的相关政策、应用场景及使用方式等,引导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码。<br>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与社会保障卡与市民码融合应用场景建设,拓展应用领域,开展技术研发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服务保障。<br>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br>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再发放其他应用于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身份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 已发放的杭州市民卡(社会保障卡),按照社会保障卡的有关规定管理。<br>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的《杭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