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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家数据局 ACC. 12717437

Expert Interpretation: Cultivat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to Advance Marketization and Value Realization of Data Factors

专家解读 | 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

Issuer
国家数据局
Date
2026-02-08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expert interpretation explains the policy document 'Opinions on Cultivat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to Accelerate the Marketization and Value Realization of Data Factors', detailing the roles of data exchanges, service platforms, and data merchants in promoting data circulation and utilization.
Full text · 原文 2,602 字
文 | 原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董学耕 <br> 近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公开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促进数据流通交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br> 一、做好数据工作要围绕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br> 《意见》站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高度,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明确要“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意见》的总体要求也突出市场化价值化政策要求,强调要“遵循数据要素特性,明确功能定位,增强服务能力,探索多元模式,引导规范发展,为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br>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目标在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市场化的关键在“流通”,价值化的关键在“利用”。当前,全社会的数据需求空前高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发展,赋能以大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既意义重大,又需求急迫。从供给侧看,要充分发挥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即数据市场主体的作用,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并进一步明晰功能定位,提升服务效能,打通数据“流通”堵点,释放数据“利用”价值。<br> 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力量<br> (一)数据流通服务机构<br> 《意见》为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明确:“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br> 首先,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经营主体。其次,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定位在流通服务,即作为打通数据“流通”堵点的数据市场化关键角色;其角色功能在于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即通过打通数据“流通”堵点,发挥释放数据“利用”价值的关键作用,实现数据价值化。再有,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鼓励各类机构积极探索。<br> (二)数据交易所(中心)<br> 《意见》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首先,结合当前市场实践和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规律,明确数据交易所(中心)要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突破了传统上对数据交易所(中心)仅能从事简单的交易撮合功能的认知。其次,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体现在,一是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功能;二是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功能;三是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再有,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最后,对该类机构严格准入,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br> (三)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br> 《意见》推动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首先,肯定了该类企业在数据流通服务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事实上,在数据交易所(中心)大力发展之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云服务企业,甚至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就已经在数据流通中发挥作用。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演进,该类企业更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次,推动专业化发展体现在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再有,《意见》对该类企业的构成进一步廓清,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br> (四)数据商<br> 《意见》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首先,对于实践中蓬勃发展的数据商给予充分认可,肯定其在促进数据流通和价值实现上的重要作用。其次,聚焦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特别是要求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再有,开放式鼓励该类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新模式。最后,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开发能力。<br> 三、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关键在提升其服务能力<br> 数据市场化价值化可归纳为“数据—平台—产品—服务—应用”五要素构成的闭环体系,这一过程可进一步凝练为十五字实践方针:“搭平台、谋场景、做产品、优服务、释价值”——即在可信的数据平台之上,面向具体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最终实现从数据到应用的价值闭环。从数据流通利用的价值实现来看,需要从供给侧着力之处就是培育搭建平台、开发产品、提供服务的重要主体,也就是要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br> 《意见》提出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一个重大创新,通过三类机构的密切合作、互动,形成数据流通利用的良好生态闭环,即形成了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闭环。特别是对于数据商灵活多样服务和创新能力的肯定,将极大激发该类企业的市场活力,深入行业、场景实现数据价值的最终落地,即依托于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的服务能力,数据商开发生产数据产品,提供优质数据服务,结合应用场景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br> 实现数据要素的市场化价值化的闭环,需要加快提升三类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意见》明确了支持三类机构能力提升的八大方向:包括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提升数据跨境服务能力,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作用,等等。<br> 四、着力强化实施保障<br> 《意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市场环境的同时,也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数字经济循环,既“放得活”又“管得好”,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br> 《意见》就强化实施保障明确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自律管理,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经验推广。<br> 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意见》的总体要求。例如明确“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审批条件或流程,限制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流动。”这就给予三类机构充分的自主性,鼓励其充分利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在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上创新探索,涌现出更多更好的实践成果,促进数据市场快速发展。<b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