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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家数据局 ACC. 12717436

Expert Interpretation: Decod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 From Conceptual Connotation to Functional Positioning

专家解读 | 解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从概念内涵到作用定位

Issuer
国家数据局
Date
2026-02-0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expert interpretation, published by the National Data Administration, explains the concept, functions, and roles of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in China's data market, referencing the policy opinion on cultivating such institutions to accelerate the marketization and valorization of data elements.
Full text · 原文 2,364 字
文 |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黄丽华 <br>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流通服务机构作为生产要素市场的中介服务组织,在生产要素市场培育和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虽然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存在着不同的特性,但是要素流通服务机构的作用是有共性的。数据流通通俗来讲是指数据产品和服务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数据再开发再利用。我国目前数据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形成阶段,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壹引其纲”,通过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带动数据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流通基础设施以及流通规则等的“万目皆张”。<br> 一、认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概念内涵<br> 正如《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中所说,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这个概念高度概括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数据市场中扮演的功能角色和作用定位。<br> (一)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业务功能:链接数据供需双方<br> “链接数据供需双方”是指通过流通交易规则的制定、供需匹配或撮合、合约和交付、支付和清结算等一系列活动,实现数据供方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与需方的数据应用需求间的精准匹配,并保障数据流通全流程合规高效安全的市场行为。“链接数据供需双方”是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基础性的业务功能,具体来讲包括参与数据流通规则的制定,以有效降低流通交易成本;挖掘数据市场需求潜力,以实现供需交易匹配;提供数据产品与服务的交付技术及基础设施服务,以提高数据流通效率。<br> (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市场功能:促进数据流通交易<br> 市场功能是指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对整个数据市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就是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目前我国数据供方和需方在资源、市场专业能力等方面亟待提升,“促进数据流通交易”这一市场功能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引领数据市场生态的发育与成长,开发或协助开发适销对路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承担市场评价与选择功能,促进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载体(基础设施)的快速迭代,形成有序健康的数据流通市场;发挥市场信息汇聚与传导功能,汇聚来自多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流通、使用反馈等市场信息,促进供需匹配效率的提升。<br> (三)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制度性功能(职责):成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br> 制度性功能是指数据流通机构需要发挥协助政府弥补市场失灵所应起的作用,成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数据流通是以企业点对点这种无形市场流通方式为主,而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所承载的有组织市场流通场所(marketplace)的规模还比较小。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市场制度规则的指引下,针对数据流通标的物的特性和数据市场发育特性,通过一系列创新业务和活动来促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发展,并赋能实体经济。千行百业企业对数据要素的需求不同,市场特性不同,数据市场需要多元化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br> 二、充分发挥三类机构的作用<br> 实践来看,三类机构形成了不同的发展路径和模式,在推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中发挥的功能作用各有侧重。<br> 数据交易所(中心)是伴随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来流通而出现的新型机构,其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数据交易所(中心)是引领数据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通过承担探索完善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生态培育、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汇聚和价格发现等职责,发挥引领带动市场主体、客体和载体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上述作用的发挥需要制度性安排。比如,《意见》中明确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流通交易。又比如,央国企是我国目前采购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需求方,《意见》明确鼓励央国企单列数据采购科目,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服务各类主体包括央国企数据采购的能力。目前,这类机构需要加强管理,因此《意见》明确“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br>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是数据市场化价值化中的关键主体,是我国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专业化服务者。《意见》明确了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发展不同的专业化服务模式和能力。其中,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基于产业链或供应链服务业务所积累的丰富数据资源,进一步融合外部数据资源,通过面向平台上的企业客户对数据及其服务的各种需求,开发高质量数据集、信息服务、应用服务和联合建模等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并以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流通方式实现高效的服务,带动平台上的企业实现数智化转型。支持诸如可信数据空间、隐私保护计算等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发挥其数据安全、合规可信的技术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拓展跨领域跨主体的数据流通服务业务。支持云服务平台企业基于现有业务的优势,进一步拓展数据流通业务,为持有数据的企业提供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和治理、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和销售等“一站式”服务,进而成为综合性的数据流通服务平台。<br> 数据商是贴近千行百业企业需求的数据流通服务者,是数据市场化价值化中最活跃的服务终端市场的主体,是伴随数据市场化价值化而涌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由于数据流通对绝大多数传统企业而言是新业务新领域,仅靠传统企业自身的资源、专业能力是不可能完成数据产品化及其价值实现的过程。数据流通需要有一大批专业化数据商基于对某个领域使用方需求,通过自采、采购、合作共享、授权等方式汇聚内外部的多源数据来开发满足需求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点对点方式、或进入流通交易平台的方式来实现数据流通服务。因此,《意见》明确支持数据商贴近各行各业的数据需求,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力度。<b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