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1,422 · FONDS 70
Record · 国家数据局 ACC. 12717435

Expert Interpretation: Strengthening the Foundation for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s to Unlock the Value of Data Elements

专家解读 | 夯实数据流通服务基础 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Issuer
国家数据局
Date
2026-02-0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expert interpretation analyzes the newly released policy document 'Opinions on Cultivat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Accelerating the Marketization and Value Realization of Data Elements', highlighting its innovations in categoriz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promoting diversified service models, and establishing governance frameworks. It marks a significant step forward in China's data circulation and trading policy system.
Full text · 原文 2,191 字
文 |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吉栋 <br>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载体。近日,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我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做出了体系化的安排,《意见》提出了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功能定位、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实施保障等政策措施,标志着我国数据流通交易政策体系迈向纵深阶段。<br> 一、《意见》的主要创新之处<br> 在总结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系统性地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并在服务能力提升、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政策部署,体现了尊重市场、有效引导与创新实验的理念。<br> (一)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类型划分。《意见》采用广义的界定,将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分为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等类型。首先,数据交易所(中心)仍肩负“引领作用”。《意见》支持其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推动面向市场的角色转化。与此同时,通过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进数据交易所(中心)交易,有助于充实数据交易所(中心)的功能,发挥其可信数据基础设施的作用。其次,支持“多元发展”的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发挥在产业链、供应链和生态链的优势地位,创新数据汇聚和价值创造模式,《意见》列举了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通过支持这些具有不同优势的企业参与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共创,最大程度激发数据要素的赋能作用。第三,《意见》也将数据商认定为市场化机构,支持其拓展数据来源,深入行业和场景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探索流通新模式,进行价值创造,这是对“数据二十条”相关要求的进一步明晰。<br> (二)提出了数据流通服务模式多元创新。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内容是服务模式本身的创新。《意见》在传统买卖模式之外,开创性地提出多种价值实现路径。一是流通模式多样化,鼓励“数据换数据、订单、服务、模型、场景”等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突破“货币媒介”局限,契合数据开发利用特征和规律;二是产品形态创新化,支持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收益分配新模式,这与“数据二十条”一脉相承,为数据要素资产化和收益分配提供操作路径。<br> (三)明确了数据流通服务治理重点方向。《意见》在监管框架上实现三大突破:首先,针对部分地区交易所(中心)重复建设、资源分散问题,实施“数量控制”机制,明确“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开展整合优化”,抑制数据交易所(中心)“遍地开花”乱象。其次,建立创新试错容错的激励相容机制,在有效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意见》鼓励受控创新,提出“健全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探索建立创新试错容错机制”。第三,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生态支撑”作用,支持合规审计、质量评价等专业服务,构建数据市场“外围生态”。<br>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br>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数据流通交易制度的实施载体,也充当着数据流通规则的探索者,是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通道与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前哨。此次《意见》呈现出立体化、类型化、全流程、场景化与实现性等五大特点。<br> (一)立体化:立体促进服务机构发展。《意见》旨在立体化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发展。根据《意见》规定,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发挥,有赖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地,有赖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内部业务的梳理巩固、外部规则和标准等的制定完善,得益于交易生态的整体营造。而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最终实现,还受制于系统风险的预防与有效监管。<br> (二)类型化:推动类型划分分类施策。《意见》针对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不同类型机构分类施策。既在最为广泛的意义上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创造,又保证了政策的精准性与适配性。举例来说,为了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引领作用,《意见》鼓励公共数据产品进所(中心)交易,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充实数据产品服务的采购、交付与结算业务内容。类型化分类施策,有助于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配置相关监管资源。<br> (三)全流程:聚焦数据价值利用全程。《意见》聚焦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覆盖数据收集、产品和服务加工生产、交易流通合规、信息披露与数据要素价值创造,《意见》兼顾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资产利用的新模式,全流程推动数据价值利用。<br> (四)场景化:面向行业场景全面赋能。《意见》聚焦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强调数据要素在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场景的作用,推动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深入行业需求、场景需求提供产品或服务。《意见》还特别针对人工智能、数据跨境等重要场景进行了规定,推出了支撑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流通交易、提升跨境服务能力等具体政策措施。<br> (五)实验性:严控风险鼓励创新实验。数据流通利用和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结合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具体的技术研发和多场景应用,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意见》通过建立交易备案规程、信息披露制度、监测指标体系,构建风险预警与防控制度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倡导创新实验,特别支持产学研协同、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打造创新联合体,鼓励数据流通交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等有序探索。<b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