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1,422 · FONDS 70
Record · 国家数据局 ACC. 12717424

Expert Interpretation: Accelerating the Cultivation of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to Consolidate the Founda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Data Market

专家解读 | 加快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夯实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基础

Issuer
国家数据局
Date
2026-02-13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expert interpretation analyzes the recently released policy on cultivating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institutions, clarifying the functional boundaries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s of three types of entities—data exchanges, data circulation service platforms, and data merchants—to support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national data market.
Full text · 原文 2,320 字
文 |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数字商务与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吴江 <br> 近日,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升流通交易服务效能作出系统部署,明确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三类主体的功能边界与发展方向,强调各有侧重、协同发展。<br> 一、把握政策导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br> 国家“十五五”规划建议在数字中国建设部分强调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关键,是打通跨区域、跨行业的数据流通通道,形成统一开放、规则衔接、要素顺畅配置的市场体系。《意见》以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为切入点,强调制度规则、服务能力和市场生态要同步推进:一方面明确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各尽其能、协同分工,另一方面强化规则标准与合规保障,补齐供需对接、交付结算、争议处置等短板。《意见》提出到2029年底三类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升,体现了以机构能力提升带动市场体系完善、以市场体系完善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逻辑。<br> 二、突出生态主线:构建数据流通交易与价值共创的协同体系<br> 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既依赖可交易、可监管、可追溯的流通交易规则,也依赖围绕行业场景持续开展的数据加工、融合与服务交付。《意见》把三类机构作为一个协同整体来谋划,数据交易所(中心)提供规则体系和信用保障基础,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为场景组织与生态链接的载体,数据商为产品供给与专业服务的主力,形成从供数、治数、用数到交易结算、交付使用的全流程衔接。在这一框架下,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更贴近业务需求,重点开展价值开发和服务交付;数据交易所(中心)更加注重强化合规审查、清算结算、存证与信息披露,降低交易不确定性。三类主体协同联动,共同把分散的主体、场景、产品纳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统一规则体系。<br> 三、三类机构协同定位:以数据生态视角细化功能与边界<br> (一)数据交易所(中心):制度规则与生态培育“探索者”<br> 《意见》强调数据交易所(中心)要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与引领带动作用,完善交易规则和标准,夯实合规保障、供需匹配、清算结算、交付存证等基础能力,并提升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水平,支持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这意味着数据交易所(中心)作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经营主体,不仅承担撮合职能,更沿着数据价值链条开展综合服务。<br> 从生态建设角度来看,进一步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在三个方面增强组织能力。一是推动规则体系分层建设,形成可复制的交易规则、合同备案规程、产品说明与质量评价规范,提升不同交易所之间的兼容性;二是做强一站式综合服务,面向企业提供合规咨询、登记备案、撮合交易、清算结算、交付存证等全流程支撑,降低交易成本;三是把生态培育纳入核心职责,联合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围绕重点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促进流通交易规模扩大。<br> (二)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场景组织与产业生态“链接者”<br> 《意见》支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鼓励其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共创,推动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探索一站式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从生态分工看,这类平台企业贴近行业,能够把业务痛点转化为数据需求,把数据能力嵌入业务流程,形成数据基础设施、数据交换协作网络等应用生态。<br>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要围绕行业需求把应用场景落到实处,理顺与各方的协作关系,并与数据交易所(中心)做好衔接。一方面,对接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把数据需求、标准与交付方式转化为可登记、可挂牌、可交易的产品形态;另一方面,强化过程治理,对数据来源合规、产品质量与交付服务实行自律管理,提高协同效率。<br> (三)数据商:产品供给与专业服务“提供者”<br> 《意见》提出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拓展合法合规的数据获取渠道,结合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提供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多样化服务,探索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新模式。在协同生态中,数据商是供给侧主力,也是连接原始数据与应用价值的关键环节。<br> 数据商要把产品与服务同时做强。一是守住合规底线,完善来源证明、授权链条、脱敏加工与安全控制,主动适配合规审查与合同备案;二是以质量评价为抓手,围绕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解释性等建立可量化指标,形成可迭代的产品体系;三是强化场景交付能力,为平台企业牵引的需求提供接口服务、持续运维、分析报告和模型训练支持。<br> 四、以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推进协同生态落地的重点工作<br> 《意见》对能力建设、规则标准、基础设施协同、第三方专业服务、监管与安全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围绕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把市场生态作为贯穿政策落地的主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规则标准协同,完善合同备案、产品描述与质量评价等规范,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二是基础设施互认互通,推动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跨平台共享;三是畅通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丰富合规交易模式;四是补齐第三方专业服务能力,发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安全托管、保险评估与争议解决等;五是健全监测监管与创新机制,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协同监管,落实尽职免责与试错容错,鼓励创新探索;六是组织实施能力提升工程与评估评价,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实践,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br>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