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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6367

Heilongjiang Province Measures for Mediation and Handling of Price Disputes

《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18日起实施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3-02-1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procedures for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f price disput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effective from the 18th. It specifies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required materials, timeline, and scope of disputes eligible for mediation, with no fees charged to the parties.
Full text · 原文 1,245 字
17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过去当事人对价格意见不一产生矛盾纠纷,只能通过诉诸司法诉讼解决,该《办法》实施后,将为市民提供解决价格争议的重要便民平台,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即可通过价格争议行政调解程序解决价格纠纷、矛盾。 《办法》规定,县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市民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时,当事人双方应带齐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与价格争议事项相关的票据、凭证、合同、协议、公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价格调查、取证材料(含评估报告);必要的质量、技术、等级证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有关资料,到当地物价局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价格认证中心收到申请书后,将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当事人。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类市场主体在日常工作、生活、消费等活动中产生的价格纠纷、价格矛盾等均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同样也可以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其中包括购买商品和服务产生的价格争议、火灾事故和交通肇事财产损失、居民楼上跑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拆迁补偿金额等争议。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调解处理机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调解过程中确需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以及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及价格评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争议责任方承担。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一般在调解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会给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同时,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四个条件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处理;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确切的事实根据;有关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价格或者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八种情况不属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是争议双方责任归属判定;二是争议事项涉及的财物、权利及其质量技术等级、品牌、型号、数量等状况认定;三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四是涉嫌违法,依法应立案查处的;五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六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七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的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八是不宜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