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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6260

Harbin Municipal Government Issues Measures for the Allocation and Use Management of Public Rental Housing

哈尔滨市政府出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3-09-0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rules for applying, allocating, and managing public rental housing in Harbin, covering eligibility criteria, lease terms, rent standards, and prohibited behaviors. It takes effect on October 1.
Full text · 原文 777 字
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等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和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据了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作者:樊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