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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6259

Interpretation of Mudanjiang City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Rules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3-09-12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Mudanjiang City Housing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Management Implementation Rules, explaining key changes such as expanded withdrawal conditions for serious illness and unemployment, simplified 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and clarified rules for co-owned property and auction purchases.
Full text · 原文 1,860 字
9月9日,《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这个细则旨在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牡丹江市为何要重新制订新的《细则》、新《细则》又新推出了哪些便民措施?一时间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就此,记者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制定科学新《细则》刻不容缓 1992年,牡丹江市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2006年出台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该《细则》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多年来,该《细则》在服务于广大缴存者、保障办理提取业务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随着牡丹江市公积金事业的不断快速发展,广大缴存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出的需求,原《细则》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面不能更好地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这样就迫切需要起草出台新的、具有效能更高、更贴近缴存者、更具有人性化的新《细则》。根据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有关文件的要求,重新起草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新《细则》变化彰显惠民便民 9月9日,在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新《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适当放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比如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条件总体有两类:一类是够建自住住房,另一类是职工不具有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职工离退休、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而对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职工,有提取住房公积金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条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原提取细则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意见较大。 因此,在新《细则》中新增了缴存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提取,对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内未再就业的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细则》提取要件更规范、简化 “同时,新《细则》提取要件更规范、更简化、更具有法规的依据性。”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首先,新《细则》明确了拍卖方式购房要件,原《细则》中对缴存者以拍卖方式购买自住住房没有明确的提供要件的规定,新《细则》将拍卖方式购得住房,纳入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拓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使用范围。 其次,新《细则》放宽了动迁安置房要件规定,原细则要求缴存者须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收据(增加面积部分)”票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他们发现,我市动迁安置机构给被动迁人(缴存者)开具的发票往往不一致,给缴存者办理提取业务造成困难,新《细则》规定缴存者只须提供开发单位或者动迁安置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即可办理提取业务,这样就既简化了手续,又给广大动迁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提供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同时,新《细则》明确了产权共有提取业务,原细则中对产权共有问题没有涉及,但在实际工作中,产权共有情况时有发生,窗口柜员没有相关政策参照和支持,工作中易产生矛盾。在新《细则》第四章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拥有房屋产权的共同买受人,按产权比例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所占产权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房屋共有权证中明确产权比例的按产权比例提取,房屋共有权证中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共同买受人按平均产权比例提取”。 “此外,新《细则》还对提前或部分偿还、结清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更为贴近缴存者”,据介绍,原《细则》中只对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做出规定,并没有对提前结清及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做出规定,在新《细则》中第三章第八条中明确规定了“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部分还款凭证,部分还款申请书;提前结清的只需出示借款回收凭证、结清证明即可提取。 新《细则》将助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 对于新《细则》的出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新《细则》本着“有据可依、合规合法、定向使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做到了以《条例》为准绳,以满足广大缴存者购建房和生活保障为目的,既具有严肃的法规性、政策性,又具有高效、规范的可操作性。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新《细则》将助推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确保提取业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同时公积金中心可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者提供更加准确、高效、规范的服务,更加贴近于广大缴存者、造福于广大缴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