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dard 2015-09-14

黑龙江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中国黑龙江 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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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7元提高到500元,月人均增加53元,增长11.9%,将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64元提高到3500元,年人均增加736元,增长26.6%,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296元提高到6200元,年人均增加904元,增长17%,将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764元提高到4300元,年人均增加536元,增长14.2%。新的保障标准从2015年1月1日执行。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258万城乡困难群众。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还将继续扩大保障范围,将惠及更多城乡困难群众。今年是我省连续第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十二五”期间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6%,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21%,截止2014年末,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0位,农村低保标准在全国排第12位。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32件民生实事之一。特别是在近两年经济下行、市县财政压力较大、资源型城市转型面临困难的形势下,省政府将省级低保补助资金对下平均补助比例提高到90%,尤其是还将加大对四煤城和森工林区救助政策和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以有效减轻市县财政压力,确保兜住民生底线。这些积极的民生保障政策,充分体现了“越是经济下行、财力紧张,越要把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的强烈责任。 为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已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使广大城乡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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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中国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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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5-09-14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