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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5844

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for Eliminating Backward and Excess Coal Production Capacity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解读《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8-12-29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ckground, objectives, and key measures of the provincial plan to eliminate backward and excess coal production capacity in Heilongjiang, including targets for mine closures and capacity upgrades by 2020.
Full text · 原文 2,913 字
2018年8月1日,省政府以黑政规〔2018〕13号文件出台《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为便于各有关市(地)、部门、单位和煤矿企业更好的理解《专项整治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现就《专项整治方案》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解读说明如下。 一、《专项整治方案》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明确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是抓好“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把“去产能”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2016年2月初,国务院出台《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6〕77号)等文件。 2017年11月,王勇国务委员在我省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指出,要加快小煤矿重组和整顿关闭工作,下决心淘汰关闭落后小煤矿,15万吨/年以下的争取两年内彻底淘汰。为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解决我省小煤矿数量多、机械化水平低、安全保障能力弱等问题,省政府召开第二十四次专题会议,决定成立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重点产煤地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开展全省煤矿情况摸底、数据测算、问题分析,依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函》(安委办函〔2018〕4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经数次征求中省直有关部门、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意见,并报经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出台了《专项整治方案》。 二、《专项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专项整治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相关政策、保障措施等六部分内容。 (一)指导思想。《专项整治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安全健康发展出发,强调坚持企业主体,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有序发展优质产能。 (二)工作目标。《专项整治方案》从我省实际出发,确定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安全基础更加牢固,推动兼并重组等目标,明确到2020年底,实现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方案》从六个方面明确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的范围,重点是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加快淘汰退出和引导有序退出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序发展优质产能。《专项整治方案》从产能规模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生产工艺、扩建项目规模及核准时限等六个方面对有序发展优质产能进行了规定,明确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具备受理条件的扩建项目,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五)相关政策。《专项整治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产能退出、兼并重组、生产、建设、职工安置、行业调整转型、财税、金融等八方面政策。 1.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方面,明确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引导退出及核减的产能,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行交易; 2.为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明确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等政策; 3.为加快淘汰不具备保留条件的煤矿,明确从2019年开始,所有生产煤矿必须达到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等政策; 4.为加快煤矿建设项目实施,明确所有煤矿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等政策; 5.为切实做好煤矿职工安置工作,明确要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多渠道安置好职工,避免规模性失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政策; 6.为推进行业调整转型,明确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等支持政策; 7.为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发展,在财税政策方面明确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等支持政策; 8.为解决煤矿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难及避免出现金融风险等问题,在金融方面明确对确有资金需求的兼并重组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避免出现逃废债行为等政策。 (六)保障措施。《专项整治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查和考核问责等六方面,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提出明确要求。 1.为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领导,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统筹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2.为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明确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是本地区、本单位组织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3.为提供专项整治期间安全保障,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煤管、国土资源、煤监等部门要强化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4.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贯穿全过程的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5.为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要求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和龙煤集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有关政策措施,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为确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要求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督查和考核问责力度,对督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及经考核未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及“煤十条”规定,实施惩戒和问责。 文件链接地址:/hlj/c108372/201808/c00_304939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