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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5843

Interpretation of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utbound Transfer Review Rules (Trial)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8-12-2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utbound Transfer Review Rules (Trial), explaining the background, framework, and key procedures for reviewing outbound transf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volving restricted export technologies, in line with national security requirements.
Full text · 原文 878 字
一、背景依据和意义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工作办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审查细则》)。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关系到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有着直接影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主要框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审查范围,第二部分明确了审查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部门职责,第四部分明确了审查程序,第五部分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审查范围: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按照《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黑龙江省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细则》涉及的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作出审查决定;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时限:省贸易主管部门自受理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注意事项 技术出口中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由国务院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照《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 文件链接地址:/hlj/c108373/201808/c00_304959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