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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国黑龙江 ACC. 12715837

Interpret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Reform of Resettlement for Retired Soldiers

关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Issuer
中国黑龙江
Date
2018-12-29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vised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the reform of resettlement for retired soldier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etailing background, objectives, and key provisions including financial subsidies, employment suppor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family benefits.
Full text · 原文 2,256 字
为健全完善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省政府对201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于2018年10月印发了新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背景依据。2013年省政府印发《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后,建立了“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优待、安置保障制度,对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近年来,由于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算参数、各种优待补助金发放时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等有关政策规定有所调整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制定印发了本《实施意见》。 二、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优待等政策规定,适应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安置保障制度,积极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供政策遵循。 三、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扶持、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家庭优待、退休供养、社会保险接续、制度衔接、职责分工等9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待遇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结婚满两年的,可以异地接收安置。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所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按照具体服现役年限计算,服义务兵役期间为每人每年0.5万元,转为士官以后,每服役1年增加1000元。 (二)对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做出了明确规定。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期间,分别由地方政府、接收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接收单位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期续存期内单位依法关闭、停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做出了明确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复工复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同时对报考公务员、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等还制定了加分投档、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提供了广阔空间。 (四)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少则3个月、一般为2年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要求建立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选定和考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五)对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做出了明确规定。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分别规定了2013年至2016年、2017年及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进藏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分别给予高原生活补助,对本省内入伍的大学生士兵发给奖励金。各类优待补助的发放时限为服满义务兵役当年年底。 (六)对士官退休后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1-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补助、供养方式等分别做了明确规定。 (七)对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做了明确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八)对安置制度改革前后新老政策衔接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及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 (九)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机构编制、公安、人社、民政、财政、教育、税务、工商等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四、主要差异。新老《实施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差异:一是因“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被“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所取代,因此对2017年及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计算参数进行了调整;二是统一了退役士兵各类优待补助的发放时限,使执行政策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三是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调整了2018年8月1日以后退役士兵的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 文件链接地址:/hlj/c108372/201810/c00_304946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