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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3
[Text Interpretation] Interpretation of "Specific Measures to Further Support Small, Medium and Micro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in the Service Industry to Ease Housing Rent Pressure in Response to the New Coronavirus Epidemic"
【文字解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解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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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吸纳就业的重要力量,为贯彻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具体措施》,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实施。《具体措施》在落实国家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扶持力度,将国家《指导意见》细化为加大房屋租金减免力度、创新财税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支持扶持力度、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和保障措施等5个方面15条具体措施。《具体措施》紧密结合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鲜明特点。明确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范围。明确了严格执行类和鼓励类主体,严格执行类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包括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国家机关驻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等4类房屋出租主体,鼓励类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包括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非国有房屋业主。对主体范围的明确,有利于将我省优惠政策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扩大房屋承租方减免范围。规定了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在国家《指导意见》明确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础上,将服务业中型企业也纳入了减免范围,我省的政策涵盖了更多市场主体,惠及了更多服务业企业。延长房屋租金减免时间。考虑到我省疫情境外输入压力较大、省内局部地区出现疫情反弹以及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进度相比其他省份总体延后等情况,明确延长减免房屋租金时间。一是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免除房屋租金的时间,由国家《指导意见》规定的3个月延长到6个月。二是省属国有企业在国家《指导意见》规定的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基础上,再暂缓收取3个月房屋租金。三是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驻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参照执行。创新财税优惠政策。为加强政策协同,扩大政策扶持效应,《具体措施》规定:一是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转移支付、本级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二是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推动非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的作用,将国家提出的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求,细化为房产出租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纳税人,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具体措施》还明确了强化金融支持力度、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等保障措施,是我省在非常时期采取的非常举措。 政策文件:/hlj/c108373/202007/c00_30496087.shtml图解链接地址:/hlj/c108386/202208/c00_304960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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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r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
| Site | hlj |
| Date | 2020-07-03 |
| CMS Category | 政策解读-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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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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