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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07〕69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Joint Conference System for Handling Illegal Fundraising Work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Issuer
Date
2007-11-29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provincial-level joint conference system to coordinate the prevention and handling of illegal fundraising activiti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membership, and working procedures of the conference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guidelines.
Full text · 原文 3,112 字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1月26日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领导,有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省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议题和主要职责 会议议题: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评估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措施;组织、协调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并提出落实意见。 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组织查处我省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三)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做好机制建立、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处置善后和信息汇总工 作。 (四)指导、配合各行署、市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协调机制,提示、督促各行署、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有关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六)汇总各部门、各行署、市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七)完成省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省公安厅、金融办、工商局、信访办、林业厅、建设厅、农委、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以及邀请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黑龙江银监局主要领导、省公安厅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见附件1)。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黑龙江银监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制度报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黑龙江银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黑龙江银监局、省公安厅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行署、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副专员)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或领导小组组长,并指定1名联络员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列席。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具体事项时,视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省政府、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 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2),发挥一线把关作用,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走访调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监测体系,及时发现、掌握有关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案件处置效率和效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线索后,要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启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各行署、市政府要督促本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做好预防工作;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金融风险一旦发生,要负责做好本地的风险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有关信息统计和报送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发布;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附件1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王利民(副省长) 召集人:吴锦荣(省政府副秘书长) 牛成立(黑龙江银监局局长) 孙邦男(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 员:商庆军(省金融办主任) 刘玉臣(黑龙江银监局副局长) 那洪生(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副行长) 许延滨(黑龙江证监局副局长) 刘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 谢宝禄(省信访办副主任) 杨克杰(省林业厅副厅长) 张永刚(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文华(省农委副主任) 刘国辉(省商务厅副巡视员) 吴隆文(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沙育超(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吕 岩(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 杨春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附件2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黑龙江银监局:负责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及风险防范工作,对职能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金融办: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风险,承担金融系统性风险预警与防范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加强金融市场监管。负责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黑龙江证监局:配合做好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及对其性质进行认定中涉及其职能范围的工作。 省工商局:积极配合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从事非法集资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对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省信访办:对于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群体上访,要及时移交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协调配合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省林业厅:负责林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开展房地产行业相关政策解释和风险防范工作。 省农委:负责农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流通业相关政策解释及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媒体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对外宣传报道的指导,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通过多种新闻媒体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 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 省检察院:负责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批捕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