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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办发〔2011〕29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Work Plan for Severely Cracking Down on Illegal Food Additive Behaviors and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Food Additives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1-06-20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a provincial-level special rectification plan to crack down on illegal food additive use and strengthen food additive supervis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 response to a State Council notice. It outlines specific task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 safety, feed and veterinary drug management, and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and use oversight.
Full text · 原文 4,897 字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黑龙江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 全面治理和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以及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行为,积极构建企业自我约束、行业诚信自律、政府有效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3项专项治理。一是组织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禁止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蔬菜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二是组织开展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问题专项治理,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环节禁止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及时查处。三是组织开展假冒伪劣农资问题专项治理,确保不发生因假冒伪劣农资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强化对兽药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抽检,对兽药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查处和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兽药的企业、黑窝点。深入开展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非法添加行为的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行为,实现执法检查全覆盖。加大抽样检测力度,在完成农业部例行饲料安全监测计划的基础上,省本级计划抽检2500批饲料样品。督促养殖企业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饮水及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大食品添加剂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进行严厉惩处。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原料采购验证、入库查验、领取投料等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加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的准入管理,依法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对全省所有生产和经营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逐一进行档案清查。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抽样检验,定期和不定期对食品流通环节开展抽样检验。 (四)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管理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使用记录台账。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水平。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以强化诚信自律活动为主线,在全省食品行业继续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按照“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2010年乳制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食品添加剂、肉类、调味品、饮料、酒类行业,加强诚信标准宣传和贯彻指导,推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制定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营造食品行业诚信氛围。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组织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采取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范围,针对重点部位、重点品种要集中力量联合监督检查。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畜牧兽医、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检查和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三)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造成危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对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检测,完善检验检测手段,加大检验监测频次,提高检验检测覆盖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组织开展全省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加大检验检测投入,更新仪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和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统一领导、部署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及麻痹松懈现象发生。各市地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认真执行首办负责制,接到举报的部门要立即调查核实,属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要尽快依法查处,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要及时通报,不得推诿扯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强工作督查,严格行政问责。各级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评估。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未及时有效解决,以及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以及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做好信息发布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曝光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危害,通报严厉整治的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媒体报道和互联网论坛、博客、评论、即时通讯等信息的舆情监测,及时核实查处有关热点问题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报道和不实传言,消除公众疑虑。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信息周报告制度,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信息员,将本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于每周五12时前报省卫生厅(联系人:王王旬,联系电话:0451-53605333-8809,电子邮箱:shipinxinxi@126.com),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