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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政发〔2018〕2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Carrying Out the Third National Land Survey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8-01-17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implements the State Council's directive for the third national land survey, requiring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of land use, ownership, and conditions across Heilongjiang Province by 2019, with detailed timelines and organizational responsibilities.
Full text · 原文 1,806 字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做好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发〔2017〕48号文件要求,开展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省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具体时间安排为: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9年6月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2019年下半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全省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并向国家汇交。 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调查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列入各地工作考核内容。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将成立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统计局负责;涉及到的最新的市、县行政勘界成果、地形图、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黑龙江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HLJCORS)、国家等级控制点数据以及地理国情普查数据,由省民政厅、测绘地信局负责;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林业权属勘测、退耕还林、湿地调查、草原调查、各种堤防、行洪区图件等资料,由省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水利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分级负责,扎实推进。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要求,省政府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准备、业务指导培训、预检验收、数据汇总、全省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专题研究,组织各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成果汇总及市级预检,开展市(地)本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纠纷调处,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市(地)本级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政府开展检查验收;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纠纷调处,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县(市)本级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市开展各项检查验收。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照市(地)政府(行署)工作任务,组织系统内的调查工作,配合省政府做好各类检查验收。 (四)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要按时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