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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阁山水库工程建设,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 (一)工程占地范围:水库上游为自坝轴线向上150米,下游为自坝轴线向下300米,左岸为自左坝端向外200米,右岸为自右坝端向外200米。 (二)淹没区范围:呼兰河右岸支流诺敏河上游设计坝轴线以上,林地、草地征用高程采用正常蓄水位233米,耕地、园地征用高程采用234米,居民点征用高程采用235米。 二、禁止改变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土地用途。 三、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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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lisher | |
| Site | hlj |
| Date | 2014-01-20 |
| CMS Category |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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