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1,882 · FONDS 70
Record · hlj ACC. 12714228
黑政规〔2019〕4号

Opinion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

Issuer
Date
2019-04-0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guidance on establishing and regulating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including their legal status, governance structures, member identification, and operational rules, in order to protect member rights and promote rural revitalization.
Full text · 原文 5,404 字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明晰组织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或组,具备条件的应当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集体依法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发挥其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二)确立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规进行赋码登记,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并凭组织登记证书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独立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自主权。 (三)制定组织章程。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通过的章程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 章程应当明确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载明该组织名称、住所、资产情况;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及程序、成员权利义务、成员大会组成及成员代表会议代表产生和更换方式;管理人员产生与罢免、管理人员报酬标准、民主决策及议事规则;资产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民主监督等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四)认定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与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等对其成员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经确认的成员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政府可以制定县域范围内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必要程序和标准。 (五)明确管理职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审计监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六)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和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制定支持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集体成员能力。 (七)保护组织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助,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政府投资兴建的农村公共设施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不得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二、完善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八)完善组织机构。具备条件且有意愿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完善组织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等日常管理机构组成,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九)选举股东(成员)代表。股东(成员)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名额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大小确定,按屯(组)股东人数的一定比例推选。股东代表人数原则上为21—61人之间的奇数组成,代表构成应兼顾不同年龄、性别、行业,保证代表的广泛性。股东代表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补选。 (十)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运营,召集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拟定提交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等工作。管理机构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下,通过民主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董事长。村干部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兼职不兼薪。 (十一)发挥民主决策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5以上股东(成员)或者1/3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请召开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并表决下列事项:修改章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罢免股东代表、管理机构成员;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方案、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等资金分配方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举债、债权债务核销,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 (十二)明晰集体资产范围。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等经营性资产;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包括政府拨款、减免税费返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和破坏。 (十三)设置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要以股份(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股权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主要用于处置遗留问题、需要补缴的税费、社会保障支出和必要的公益性支出以及增加集体积累、发展集体经济。个人股权根据章程规定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股权可以继承。设置集体股的,集体股占总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单个自然人或法人占总股权的比例。 (十四)建立清产核资和折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每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如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可以进行资产估价;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清产核资、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结果向全体股东(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则上要提取折旧,计入当年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自取得的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五)实行多种经营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 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十六)建立健全债务监控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确需举债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未经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决策人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七)规范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要遵循公开、公平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平台)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大额集体资产交易要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 (十八)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成员备案登记、集体资产和股权管理等提供服务,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进行监督。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十九)完善财务独立核算体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退出原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原村级财务账目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在管理和使用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独立核算。 (二十)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互相兼任,并接受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二十一)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及因借贷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自制凭证必须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签章确认,方为合规有效。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由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审批。财务审批要坚持回避制度,负责人经手的收支要由其他负责人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4.重大财务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十二)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内容包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须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十三)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对当年的净收入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未设置集体股的根据章程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本集体公益事业等,提取比例由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五、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二十四)保障民主监督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将财务收支、集体资产运营、土地征收补偿费、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资料,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确定议事选举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成员)大会须半数以上具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须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会议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成员)大会作出决定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股东(成员)代表会议作出决定须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纸质、手机信息、网络视频、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布。股东(成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股东(成员)代表会议。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接受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六、完善合同和档案管理 (二十七)强化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的,应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将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并做好移交登记备查。 (二十八)加强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股东(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文字解读链接地址:https://www.hlj.gov.cn/hlj/c108387/202208/c00_30494677.shtml图解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ztzl/system/2019/07/05/0109035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