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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2713962
苏府办〔2011〕223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u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n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Community)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

Issue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5-02-1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Opinions on Comprehensively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Community)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to all relevant departments, requiring them to implement measures to establish and standardize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s at the village and community leve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eople's Mediation Law.
Full text · 原文 2,235 字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委办、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br>  <br>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br>  <br> 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br>  <br> 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全面加强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好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打牢社会建设和管理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苏发〔2011〕30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制订本意见。<br> 一、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br> 要根据《宪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依法在全市村(社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对因并村、建社区等原因尚未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加大推动力度,确保在今年底前全部建立,确保全市每个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全市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统一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配备必须有3人以上组成,原则上由村(社区)主任(或书记)兼任调委会主任,一名专职调解员(对居住人口较多的社区,可视情配备若干名专职调解员,确保正常工作的需要)和其他村(社区)干部、联合小组(居民小组)组长为兼职调解员,村民小组长(楼长)等为信息员。要按照社会建设管理创新的要求,探索设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工作网络。在村层面,设立村调委会—联合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三级网络;在社区层面,设立社区调委会—居民小组—楼(道)三级网络,努力形成面向村居、贴近群众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br> 二、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br> 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推选产生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聘任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条件为: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调处能力和政策水平;年龄在18~65周岁,身体健康。要在落实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积极吸收一批人民调解工作志愿者。基本条件:退休老领导、老党员、老政法干警、老模范、老教师等;热心调解工作、在本村(居)民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br> 三、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br> 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工作程序,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确保程序规范。要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要求,认真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和人民调解口头协议书,确保文书规范。要严格按照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认真制定统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台账,确保台账规范。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通报例会、业务学习、纠纷排查、重大纠纷快报、纠纷登记、信息上报及统计、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当事人回访、总结评比等10项工作制度,切实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br> 四、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机制建设<br> 要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市负责人民调解能手的培训,各县级市(区)司法局负责村(社区)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基层司法所负责村(社区)人民调解员、信息员的培训,确保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信息员不少于1天。要建立指导考核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民调解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新一轮“总体全省争先进,单项全国创一流”目标,落实职能科室,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与综治、公安、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加强协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夯实社会建设、管理的基础。<br> 五、全面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br>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积极争取、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解决的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主要包括调委会的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调委会的补助经费,主要包括购置办公用品、制作文书档案等的费用。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主要包括专职调解员的人员经费、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保险费等。<br> 六、努力保障村(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场地<br> 要因地制宜,确保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解室、档案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设备,做到调解室有调解席、记录席、当事人席和旁听席,调解室内悬挂人民调解标牌和“依法调解、以德协商”字幅,上墙公示调解工作原则、调解室工作纪律、调解员工作守则、记录人守则等内容,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br> 七、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员的待遇<br> 要采取以奖代补、以案定补、适当补贴等办法,依据每个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和易难程度等,进行相应的补贴,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要根据《苏州市人民调解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员职称评聘工作;对获得职称的人民调解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要参照本地社会公益岗位的标准,将村(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落实到位。<br>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11〕223号) <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r> 分享到: <br> $('#share-1').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