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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3年10月25日<br>
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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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质量,确保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是指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颁发的,办理行政复议应诉事项的工作人员必备的证书。<br>
第三条 《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和核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每年的注册培训工作。<br>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名,且应当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br>
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诉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可以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br>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参加。<br>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考试:<br>
(一)本机关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br>
(二)本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br>
(三)本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员。<br>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审查,可以直接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br>
(一)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br>
(二)曾任审判员或检察员满1年的;<br>
(三)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br>
第八条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br>
(一)个人书面提出申请;<br>
(二)申请人所在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br>
(三)报送个人简历和两张一寸彩色照片;<br>
(四)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统一报名,参加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统一考试。<br>
(五)考试合格之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br>
第九条取得《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年度注册培训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培训。<br>
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br>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过查看台账、抽考行政复议应诉人员等方式,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日常专业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并予以通报。 <br>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应诉人员专业知识学习培训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作风效能考核。<br>
第十二条《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每年度须注册,加盖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注册专用章。未经注册的《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无效。<br>
第十三条年度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br>
第十四条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资格证书:<br>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br>
(二)公务员考评不称职的;<br>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注册培训的;<br>
(四)其他应当注销资格的情形。<br>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应当收回其《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若本人愿意保留资格的,通过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按时参加注册培训,可以保留其资格。<br>
第十六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档案。在每年注册培训时,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通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br>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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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3〕214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