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Text
904 characters
<br>
苏府公[2013]29号<br>
<br>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br>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50号系私房,产权人为李白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92.93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53.47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 155913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51064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8021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李白男、妻李云英。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李白男(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br>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15号)。决定内容如下:<br>
一、对被征收人李白男(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55913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51064元,违法建筑残值38021元,合计1748220元。<br>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5幢103室、105室、407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均为69.77平方米。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合计为1518962元。<br>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229258元。<br>
四、补偿被征收人李白男(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br>
五、被征收人李白男(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王家桥浜50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br>
特此公告。<br>
<br>
苏州市人民政府<br>
2013年12月17日
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公[2013]29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3-02-09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