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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府公[2014]7号<br>
根据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2012年5月26日至2012年11月25日)。<br>
被征收房屋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文祥,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1.67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为52.08平方米),赵文祥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24.8平方米。该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0768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120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赵文祥,妻沈粉珍,子赵龙,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在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赵文祥(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br>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6号)。决定内容如下:<br>
一、对被征收人赵文祥(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0768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120元,合计416802元。<br>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5幢201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合计418891元。<br>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被征收人应支付产权调换差价2089元。<br>
四、补偿被征收人赵文祥(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被征收人。<br>
五、被征收人赵文祥(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虎丘同舟园3幢西202室(户籍登记门牌为同舟园新村3幢208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br>
特此公告。<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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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br>
2014年3月25日<br>
(此件公开发布)
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公[2014]7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3-02-09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