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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和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br>
现将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6年5月9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br>
第一章 范围和原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环境,根据《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苏委办发〔2015〕10号)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特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管理。<br>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包括村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不包括接入农户内部的污水管道和餐饮隔油池。<br>
第四条 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遵循专业运维、统一管理的原则。<br>
第二章 职责分工<br>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城乡一体的排水管理工作。<br>
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设施运维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br>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环保部门负责设施尾水达标排放监测监管工作。<br>
第八条 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设施的运行维护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管理。<br>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br>
第九条 设施运维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实施专业化运维、统一化管理。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运维单位。<br>
第十条 各行政村应当落实一名设施运维协管员,协助设施运维单位做好设施日常运维工作。<br>
第十一条 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设施的移交,并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维协议。<br>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管护设备等,建立日常管护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养护、维修和监测。各地可采用“农村劳务合作社”名义参与村庄收集管道的养护。<br>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设施运维的日常监管工作,建立设施远程信息监控系统,提升管理水平。<br>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内容<br>
第十四条 村庄污水收集管网的管护,参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的要求,应当进行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污水满溢、井盖损坏和管道渗漏塌陷等问题;保持管道良好的水力性能和结构状况,重点排查进水浓度偏低的区域;加强雨季排水管理,防止村庄、农户受涝和污水处理设施受冲击。<br>
第十五条 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应当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定时巡视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包括温升、响声、振动、电压等,发现问题应当尽快检查排除。<br>
第十六条 定时检查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曝气器堵塞和损坏情况,保持曝气系统状态良好;定期检查污泥浓度,确保设施发挥实效。<br>
第十七条 定期排出填料上脱落的生物膜,防止填料堵塞。<br>
第十八条 人工湿地应当除杂草(不得使用化学药剂),并根据季节对植物进行定期收割;定期清理湿地床进水区的沉积物,暴雨过后应当及时清除进水区的杂物,以保持稳定的湿地水文水力及净化效果。<br>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化粪池粪渣情况并及时清淘,一年内至少清淘一次粪渣。化粪池的粪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尽可能采取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定期统一收集、集中处理。<br>
第二十条 应当定期对格栅、水泵、鼓风机、管路、人孔等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持功能完好,无锈蚀。<br>
第二十一条 应当定期维护处理设施的站容站貌、周边绿化景观及道路设施等,安全标示牌清晰。<br>
第五章 运行维护经费<br>
第二十二条 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应当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市(区)和镇两级财政补足。<br>
第二十三条 运行维护经费应当覆盖农户化粪池、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维修。具体标准由各县级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br>
第二十四条 运行管理经费应当设立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审计。<br>
第六章 考 核<br>
第二十五条 苏州市排水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结果纳入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并作为下拨苏州市级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br>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要内容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档案资料、站容站貌四个方面。具体内容根据《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执行。<br>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施运维管理单位日常监督和考核,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每年考核不低于二次。<br>
第七章 附 则<br>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br>
附件: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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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6〕93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