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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6年5月26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br>
地名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我市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地名逐渐消失,不规范地名时有出现,影响了地名文化和历史文脉的保护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会议精神,现就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做好全市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br>
一、总体要求<br>
(一)指导思想。<br>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规范地名管理、保护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面加强地名法治化、信息化、标准化管理,切实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及地名标志,有力促进优秀地名文化的传承弘扬和繁荣发展,不断提高地名文化品质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标准地名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br>
(二)目标任务。<br>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江苏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苏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苏府办〔2014〕18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地名普查组织人员充分调查、挖掘、整理地名文化资源,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地名文化,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及地名标志,解决现有地名中“刻意夸大、崇洋媚外、怪异难懂、重名同音”(以下简称“大、洋、怪、重”)等不规范现象。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监督、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发布、使用行为,提升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营造规范有序的地名环境,使地名更好地体现和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br>
(三)工作原则。<br>
1.结合普查,依法推进。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法规制度,把依法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内容来抓,利用现有组织网络、人员力量,与地名普查工作一并部署、同步推进。<br>
2.立足保护,传承发展。遵循吴文化地名命名和演化规律,深入挖掘吴地地名文化遗产,强化吴文化地名的保护措施,坚决防止乱改地名,避免地名文化遗产快速消失。坚持弘扬优秀地名文化,采取措施努力增强新生地名的吴文化内涵,提升苏州地名的吴地文化特质。<br>
3.严格标准,稳妥推进。严格依据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和不规范地名界定标准,按照相应程序筛选确定需要保护或清理整治的对象。正确处理好清理整治和保持地名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管好增量、整治存量”要求,严防新增不规范地名,依法、有序、妥善整改不规范地名问题,避免形成地名更名之风。<br>
4.为民便民,节约资源。遵循为民服务、厉行节约的理念,避免群众产生意见和陡增社会成本。对地名法规相应规范之前命名且不明显违反法规规范、当地群众已经习惯、可改可不改的地名可以不更改。对已有不规范地名标志,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修补更正,并通过制定地名标志设置规划逐步更换,不搞“一刀切”进行大范围全面重新设置。<br>
5.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各地文化差异,重点整改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的不规范地名及其标志物。对确需更名的,在制定更名方案时应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并与有关方面协商一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br>
6.宣传教育,强化监督。对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等问题,依照地名管理法规规范,加强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应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地名管理法规规定落实整改。必要时,应依据地名法规规定,采取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手段,监督其消除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问题,减少和杜绝出现新的问题。<br>
二、主要任务<br>
(一)加强地名文化保护。<br>
1.深入开展地名文化资源调查。各地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地名普查要求,既要调查现今存续的地名,也要调查已消失不用的地名,通过搜集查阅历史资料、调查走访、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进一步深化地名文化信息资源的调查、挖掘、整理工作,丰富完善每个普查地名的来历、含义、沿革、实体概况等吴文化属性信息,务必做到不缺不漏,表述准确正确。<br>
2.大力推进吴文化地名保护。各地要全面建立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第一批“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仍未批准公布的县级市,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形成地名文化保护、开发、弘扬的新机制。对列入名录的地名,相关部门可通过多媒体或设置《名录》地名标志牌(碑)等多种方式予以宣传、保护。同时,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民发〔2012〕117号)要求,积极开展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等地名文化遗产遴选、申报和保护工作。<br>
3.坚持传承优秀地名文化。各地要充分挖掘当地人文历史资源,筛选出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的历史地名或语词建立“吴文化地名采词资源库”,在编制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过程中,应优先选用地名采词资源库的名称,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新地名中,更好地体现地域特色,延续地名文脉。<br>
4.不断加强地名文化成果转化和宣传。要本着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根据江苏省、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转化规划(2015~2020年)》,综合利用普查形成的地名文化资料,积极推动和支持引导地名文化产品和产业发展,通过图书、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不断丰富地名文化宣传形式。积极搭建地名文化活动平台,广泛开展地名文化知识竞赛、优秀地名评选、地名文化故事征集等文化活动。<br>
(二)清理整治地名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br>
清理整治的地名类别,包括居民地、大型建筑物(群)、道路街巷、各专业设施等地名。<br>
1.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对存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要依照地名法规和有关规章、标准进行清理整改。对不符合地名命名法规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不规范地名,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产权人进行更名;对有地无名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及时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的,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地名;对多地重名的,要通过更名或添加区域、方位限制词等手段来解决。<br>
2.清理完善地名标志。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地名标志》国家标准(GB17733-2008),对城乡各类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梳理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进行清理纠正。对新命名的道路、住宅区和建筑物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门牌进行增补,对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增设标准地名标志。进一步完善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对破损残缺地名标志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及时清除。<br>
3.清理规范地名使用。要加强对地名使用情况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使用不规范地名的行为。对“未批先用、批而不用、用而不全”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命名、更名地名以及不使用标准地名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责令整改。重点清理整治公共标志,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地图、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公文、证件、车船机票等各类文书票中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使用外文拼写地名等违规现象。各地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引导,促进标准地名得到自觉普遍使用。<br>
三、实施步骤<br>
此次保护和整治工作从2016年3月开始,到2017年6月结束,分五个步骤实施。<br>
(一)动员部署。<br>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各自实际,围绕“美化地名使用环境,弘扬优秀地名文化”的主题,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印发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工作计划。同时,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br>
(二)普查摸底。<br>
各地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结合本次地名普查,于2016年9月底前摸清本地地名文化资源以及不规范地名底数,分类梳理地名文化和不规范地名情况,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和地名文化遗产初步候选名单,筛查不规范地名初步名单,拟定处理措施,为开展保护和治理提供全面详实的基础资料。<br>
(三)保护整改。<br>
县级以上地方地名普查办公室要组织邀请历史、地理、文化、社会、法律等方面专家成立地名文化保护暨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专家组,负责有关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对普查摸底提出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论证,编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候选名单,拟定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建议名单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br>
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和处理意见,由本级地名普查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和当地群众代表进行法律评估和相关风险评估,必要时应举行社会听证。对经评估论证后的历史地名,地名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并做好筛选、推荐、申报地名文化遗产工作。对经评估论证后的不规范地名,地名主管部门牵头开展清理整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实需要命名、更名的不规范地名,应根据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命名更名。<br>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分类指导,对条件成熟的可立即进行,对于难度较大、具有争议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和经命名更名后的标准地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原则上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br>
(四)健全制度。<br>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和此次活动为契机,深入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积极开展地名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健全地名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措施,建立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和使用管理的规范机制,防止随意命名更名,从源头上遏制新的不规范地名产生,切实加大力度保护地名文化。<br>
(五)总结验收。<br>
以上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成果经验,将工作情况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验收。各县级市、区地名普查办要将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历史地名保护制度文件、保护名录、地名文化遗产申报名录、地名文化产品开发、地名标准化情况、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情况等内容)于2017年5月15日前报送苏州市地名普查办。<br>
四、工作要求<br>
(一)切实加强领导。<br>
各地要按照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各自分工以及管理权限(具体分工和职责见附件),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意见及时报备市地名普查办。<br>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并适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专项督查。<br>
(二)精心组织实施。<br>
各地要高度重视地名文化保护和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要充分发挥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明确目标,细化任务,分步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地名普查办要同时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保存。<br>
(三)积极宣传引导。<br>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地名法规政策,大力宣传和弘扬地名文化,引入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自觉使用标准地名和地名文化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br>
(四)注重长效管理。<br>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把阶段性活动和长期性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深入贯彻《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加大制度建设和文化培育力度,建立健全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标准化的长效机制。<br>
附件: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职责<br>
附件<br>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职责<br>
市民政局:履行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普查办)职责,负责全市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宣传督促和检查验收工作;定期召开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负责全市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吴文化地名保护制度制定,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及《名录》地名标志牌(碑)设置,各级吴文化地名采词资源库编制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各级行政区、自然地理实体、居民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城镇道路街巷、城镇桥梁(包括隧道、广场等)等地名名称的清理整治;负责不规范使用标准地名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标志工作等。<br>
市档案局:负责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所需相关档案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br>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等非行政区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规范。<br>
市教育局(语委办):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等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规范;协助做好地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br>
市公安局:负责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附着式巷弄地名标志、指路牌的清理纠正工作;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使用标准地名编制门牌号、楼幢号;负责缺失、损坏门牌、楼幢牌的增补、更换工作;配合《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地名标志牌(碑)设置工作。<br>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负担的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br>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地图出版物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市规划局:负责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和国家级、省级、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地名文化保护衔接工作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对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不规范汉字、使用英文等外语拼写、拼音标注错误、设置位置不当等不符合地名标志国家标准的市管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地名标志的清理纠正工作;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户外标识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港口、公路(含公路桥隧)、水路和轨道交通及站点、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运输设施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br>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等地名名称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br>
市农委:负责所管理的农、林、牧场和农林示范区等地名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br>
市文广新局:负责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名称的保护、清理整治;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编制、《名录》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协助做好新闻、广告、广播等公共媒体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所管理的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名称及其标志牌的清理整治。<br>
市体育局:负责所管理的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等相关名称及其标志牌的清理整治。<br>
市旅游局:负责所管旅游度假区、旅游设施、旅游资源等相关地名名称的保护和清理整治。<br>
市园林和绿化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地名及其标志的清理整治。<br>
市民宗局:负责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保护和清理整治。<br>
市工商局: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指导做好在广告中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监督管理工作。<br>
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br>
市住建局(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7部门《关于建筑楼盘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通知》(苏政民规〔2014〕4号)分工和要求,使用标准地名办理相关证照。<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强地名文化保护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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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6〕107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