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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br>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6年10月12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意见<br>
为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基本原则<br>
(一)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政府作为减灾救灾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责,提供主要救援力量和救灾保障,统筹灾区需求和救灾资源,实现各救灾主体协调配合和各种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引导社会力量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在政府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有序参与救灾工作。<br>
(二)鼓励支持,引导规范。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激励表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救灾工作和灾区需求情况,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br>
(三)效率优先,就近就便。根据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救灾需求,充分考虑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能力和特长,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尤其是紧急救援专业力量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量力而行、就近就便参与救灾工作,特别是重视培育当地社会力量并发挥他们参与救灾工作的便利条件和优势。<br>
(四)自愿参与,自助为主。鼓励社会力量自愿参与减灾救灾工作,不摊派任务。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障能力,所需资源和条件以自我提供为主。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br>
经各方努力,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法规政策进一步健全,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救灾综合协调职能作用有效发挥,各类社会救灾资源优化整合,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规模和人员结构合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灾害救助能力及防灾减灾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br>
二、重点范围<br>
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参与救灾工作。<br>
(一)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的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在中小学校、城乡社区、工矿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参与社区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风险隐患分布图、制订救灾应急预案,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着力提升基层单位、城乡社区的综合减灾能力和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及自救互救技能。<br>
(二)统筹参与应急救援。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紧急救援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br>
(三)引导参与过渡期救助。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br>
(四)支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br>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企业、社会公众,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br>
三、主要任务<br>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经验,以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br>
(一)完善政策法规。结合本地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综合考虑灾区需求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重点范围,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健全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和资源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br>
(二)搭建联动平台。依托政府减灾委员会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灾情会商、应急协调和部门协作等机制,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在救灾过程中,联合宣传、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依托互联网、社交媒体、电话等手段,及时发布灾情、救灾需求和供给等指引信息,传达贯彻救灾指挥、调配、协作等工作部署,保障救灾行动各方信息畅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有关社会力量的联络互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br>
(三)加大支持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领域积极扶持培育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减灾救灾服务的力度,引导具备条件的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探索制定政府购置救灾设备、装备提供给社会力量用于救灾的办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能力。支持和倡导为参加救灾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br>
(四)强化信息导向。按照灾害属地管理原则,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为科学调度、有序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供信息支持,提高服务针对性和任务对接适宜性。探索开展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行动评估,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搭建信息平台,加强资源共享和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名录及其救灾工作情况,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br>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过程、成效以及对灾区和受灾群众的影响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督促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开展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出现活动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违规运作等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四、保障措施<br>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坚持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减灾委员会组织、协调,民政部门负责,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委员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业务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br>
(二)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规划编制、政策引导、资金投入、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优化整合各类救灾资源,构建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资源支持体系,实现各种救灾资源与需求有效对接,完善相应激励机制,建立畅通的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救灾工作。<br>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减灾救灾工作。借助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和志愿服务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形成积极舆论导向,营造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良好氛围。<br>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意见的通知.doc<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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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6〕225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