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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昆山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br>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全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物业维修改造有关标准可参照《苏州市区老住宅小区新一轮综合整治实施意见(2010~2012年)》(苏府〔2010〕11号)执行,供水、供电、供气的维修改造按照企业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br>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相关政策精神和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工作进度,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8年6月26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标准的通知(苏府办〔2018〕184号).pdf<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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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8〕184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