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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Su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Cultural Relic Safety Work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measures to enhance cultural relic safety in Suzhou, including clarifying government, departmental, and user responsibilities, strengthening inspections, and cracking down on illegal activities. It implements the State Council's directive on cultural relic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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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 characters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br>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办〔2017〕8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br>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br>
(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机关部门绩效管理年度考核,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扣减相应分数。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br>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进一步理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查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交通、水利、教育、园林、旅游、宗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督监测工作。<br>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或其他公有房屋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不一致且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使用安全责任。田野文物等无明确管理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要明确相应机构,指定工作人员具体履行相关职责。<br>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坚持属地管理,逐级负责,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文物部门每年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责任人培训。<br>
二、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br>
(五)强化检查巡查工作。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高峰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宅、雷击等隐患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公安、消防、城乡建设、工商、安监、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日常检查和监管,适时开展联合巡查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br>
(六)严打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文物、工商、城乡建设、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建立完善严防、严管、严查、严打的长效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开展专项行动。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约谈涉事地区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br>
三、健全执法体系,畅通监督渠道<br>
(七)强化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重点督查、交叉执法检查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县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人员。<br>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各级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门人员对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巡查看护,引导并奖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业余文物保护员、志愿者等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加强保护文物安全先进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监督电话和邮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br>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br>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加强文物资源密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专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br>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建立覆盖我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监控系统,建设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智能巡检、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开展世界文化遗产项目预警监测。进一步完善苏州古典园林、中国大运河苏州段监测系统的技术设计,加快推进江南水乡古镇文化遗产监测系统建设,实现与更多部门安全监测预警的互联共享,发挥更大使用效益。<br>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br>
(十一)加强督察。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督察并通报各区县政府文物安全和执法履职尽责情况。文物部门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br>
(十二)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br>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r>
2018年8月6日<br>
(此件公开发布)<br>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238号).pdf<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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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cultural relic protection
public safety
heritage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苏府办〔2018〕238号 |
| Publisher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uzhou |
| Date | 2025-02-11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文物安全 |
| CMS Category | 全部政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2)
| cent 国发办〔2017〕81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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