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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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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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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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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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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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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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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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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Metadata
| 文号 | 闽市监法〔2019〕49号 |
| Publisher | 市场监管总局 |
| Site | samr |
| Date | 2024-05-07 |
| CMS Category | 总局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2)
| unkn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 named |
| unkn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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