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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场监管总局 ACC. 12707748
国办发〔2020〕29号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Delegating the Approval Authority for Industrial Product Production Licenses for Five Categories of Products and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during and after Implementation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Issuer
市场监管总局
Date
2024-05-07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6
This document delegates the approval authority for production licenses for five categories of products (including construction steel, cement, and broadcasting equipment) from the central to provincial marke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outlines requirements for streamlining approval processes, enhancing online services, and strengthening post-approval supervision.
Full text · 原文 2,486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br> 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br> 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 <br>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br> 二、坚决做好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br> (一)有序推进下放承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完善审批系统,调整修订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 <br> (二)规范下放后审查审批工作。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发布实施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按目前有效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开展受理、审查、审批工作。新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后,按新细则要求开展工作。 <br> (三)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于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是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产业政策文件,不得受理、审批违规新增产能生产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因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或产能置换办理生产许可事项的,应当注销原生产许可证书后方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br> 三、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 <br> (一)全面实施网上办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互联网+”作用,优化政务服务,实施全流程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取消纸质申请材料,不断提高生产许可受理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在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前提下,大力推进电子证书。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生产许可证电子审批系统与总局e-CQS电子审批系统的数据对接。总局将依托电子审批系统对各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br> (二)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各环节流程,压缩时间,将后置现场审查模式审批时限和告知承诺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br> (三)继续简化审批程序。对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的企业,继续免实地核查,在发证后60天内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化肥产品实施告知承诺。鼓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先试,在保证发证质量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审查、审批模式。 <br> (四)加强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产许可实地核查人员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会同相关产品审查机构推进专业实地核查人员队伍建设;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培训、考核的实地核查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互认有效。 <br>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br> (一)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线索,适时组织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飞行检查。 <br> (二)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 <br> (三)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br> (四)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br> (五)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br> (六)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于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第三方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行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风险监测、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br>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大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力度,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要总结改革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br> 联系人:质量监督司 秦树桐,联系电话:010-82262225 <br> 市场监管总局 <br> 2020年9月29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