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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Legally Sound, Logically Clear, Effectively Boosting Business Environment Optimization: A Review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法理正当,逻辑明晰,有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
samr
This document i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by a legal expert and deputy director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Justice, analyzing how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align with World Bank methodology and streamline business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o improv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Document Text
3,228 characters
法理正当,逻辑明晰,有力助推营商环境优化——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br>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法学教授 罗培新<br>
众所周知,世界银行对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评估中,“开办企业”是首要指标。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以市场主体感受度为出发点,锐意改革,守正创新,该项指标从2015年全球排名第128名,大幅跃升至2019年第28名,为我国全球排名的显著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 <br>
笔者近四年来,参与了与世行所有场次的最终磋商,深知世行的每一项指标,都承载着核心价值。而这一核心价值的实现,均有赖于规则的支撑。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即属这方面的重要行政法规,它既吻合世行的方法论,又是京沪两地实验性制度变革之集大成,无疑意义非凡。 <br>
与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一脉相承 <br>
世界银行“开办企业”记录创业者(entrepreneur)要开办并正式经营一家工业或商业企业时,法律正式要求或实践中通常遵循的所有程序、完成这些程序的耗时和费用,以及最低实缴资本。 <br>
根据世行的方法论,程序,是指企业创办人与外部人员(政府机构、律师、审计人员或公证人员)之间的互动。时间,是指完成一个程序所需时间的中间值。世行假设每个程序的时间为1天,那些可在网上完整完成的程序,时间则为半天。费用,以经济体人均收入的百分比来记录,包括所有的官方费用,以及法律要求的专业人士服务费。而最低实缴资本则根据各经济体的公司商事法来确定,我国是零,此项指标拿到了满分。 <br>
以上方法论的基础是,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捕获理论”认为,严格的准入规则提升了准入门槛,阻止了竞争者的进入,形成了从业者更强的市场支配力,而不是更大的消费者利益。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收费亭理论”认为,行政管制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授予经办人拒绝的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 <br>
因而,对于开办企业而言,应当尽一切努力,取消一切不必要的管制,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压减一切可能的时间和费用。 <br>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严格遵循世行方法论,在压减程序、时间与费用方面,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br>
其一,规则一体适用。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这样,各类市场主体都能够通过该条例获知登记的条件和要求,而不必在散落于多个法规甚至规章中的规则中,找到适于自己的那些条款。 <br>
其二,提升登记便利度。该条例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同时,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所谓当场办理,是指当事人可以现场等待,营业执照甚至立等可取,而不必来回折返。 <br>
其三,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br>
集地方制度变革之大成,并持续优化 <br>
作为世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城市,北京与上海的制度变革,总是春江水暖鸭先知。关于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经历了一番曲折。 <br>
2019年4月4日,在市场监管总局营商环境“开办企业”的调研与督查进行之中,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的同志介绍得非常清晰,归纳下来,有以下数点:第一,市场主体登记,必须强化线上流程,能够在线上完成的,都在线上完成。第二,社保登记与员工登记,整合进企业注册登记平台和单个申请表中。第三,电子印章,引入安全数字认证系统或使用授权人员签字代替公司印章,世行认可电子印章;第四,引入电子发票,特别是将电子发票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br>
关于电子印章,印章的法律意义就是主体身份与意识表示的识别,既然电子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在政务领域普遍适用了,就完全可以适用于商务领域,也就是说,企业设立者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自动生成一个电子印章,同时交付密钥,企业如果需要,可以自行刻制物理印章。另外,企业也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申领发票,这样就可以减少两个环节,降低400元的费用,我国的排名,又可以提升。 <br>
基于以上认知,2020年4月10日施行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年4月28日施行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br>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以位阶更高的行政法规,确认了此一制度安排。 <br>
另一例子是关于“简易注销”。上海在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基础上,规定了简易注销制度,即《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公告时限为二十日。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br>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两个方面的优化:其一,将公债与私债的清结情况一体规定。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二,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 <br>
不难看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集京沪多地制度变革之大成,并以技术理性,予以持续优化。 <br>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合理分配审查责任 <br>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世界银行评估的方法论带来了两方面的启示:一方面,市场准入,大道至简,政府必须在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和降低费用方面,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必须强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自我责任,摒弃过往政府对登记行为予以信用背书的做法,合理厘清市场、行政与司法的边界。 <br>
鉴此,《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诚信和监管要求,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br>
就此而言,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则如何分配相关各方责任?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改革方向,可以遵循以下法律路径:其一,将市场主体设立与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明确为行政确认;其二,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登记材料承担形式审查职责;其三,一般领域的经营范围,可采取自主申报、平台公示的做法,公司章程、公司决议等公司自治事项,由市场主体自行上传平台,并由其对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其四,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完成登记,事后证据表明,登记所依赖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而应当变更或撤销登记时,不能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此前的登记行为存在过错;其五,行政相对人起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变更登记,从而形成行政诉讼。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存在民事争议,则应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民事基础法律关系应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认定;其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定的事实,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作为确定的证据来运用。市场登记中的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只有各安其份,才能各显其美。 <br>
立良法,谋善治。期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注入规则之力!
Topics
business registration
business environment
market regul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市场监管总局 |
| Site | samr |
| Date | 2024-05-07 |
| Category | report |
| Policy Area | 营商环境 |
| CMS Category | 政策解读 |
| Keywords | 登记,市场,主体,企业,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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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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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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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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