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7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decentralizing power, delegating power, delegating power, delegating power, delegating power, delegating power, regulating power and optimizing services” is the core of optimizing my country’s business environment.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

市场监管总局 s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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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br>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叶林 <br> 市场主体是竞争的主要参与者,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保有者,是稳就业扩就业的核心力量。经验表明,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有赖于“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良好营商环境。在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个巨大体制工程,除了必要的建章立制以外,尤其要清理和重新定位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我国传统市场管理体制存在缺点和运行惯性,人们对市场主体的发展存有顾虑,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遇到各种过度管理,这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先后25次提到“放管服”改革,反复强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让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公平竞争,不断催生新的市场主体”。讲话清楚表明,“放管服”改革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br>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部门职能过大,往往意味市场主体在设立和运行中要经历繁琐的办事程序,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高企的成本必然降低市场主体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而削弱市场主体的热情和动力。市场主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市场主体设立和运行成本越高,其创新创业热情越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少。“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减少乃至最终取消各种不必要的政府部门职能,优化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帮助市场主体提高运行效率和效益。我国以往曾出现鼓励投资与过度管理的矛盾与尴尬,不仅削弱了市场主体活力,政府促进投资的努力也容易落空,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必须打破这种死循环。李克强总理讲话指明了我国原有管理体制的问题,揭示了市场主体逐利性的本质,再度强调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结合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并充实了营商环境的内涵,必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br> 放权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首要内容。放权或简政放权的核心,是减少政府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过度约束,尤其是减少准入环节的审批、许可和批准。对于创新创业者来说,能否方便投资、方便营业,是其考虑的首要问题。准入门槛过高、管理过多、成本过高,必将削弱创新创业者的热情。简政放权不仅要减少政府冗员,尤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标准,尽力减少政府部门职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需要指出,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与以往的简政放权不同。以往简政放权主要是量上的减少职权,这种做法也减少了政府部门冗员、削减了政府部门职能,却存在某种不稳定性。一旦出现某些特殊情势,往往要在职权减量后再予加量,从而出现“收放循环”的周期律现象。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的简政放权,以《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为基础,法律依据明确扎实。《民法典》全面规定了市场主体基本权利,《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大幅度减少政府部门职能,夯实了从量的简政放权向质的简政放权转型的法律基础。在此前提下,我国又创造性地采用政府权力负面清单的做法,不仅约束了政府部门职权,也让市场主体可以真切感受到简政放权的价值,从而使得“放管服”改革成为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政府自我革命。 <br> 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内容。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容易成为脱缰野马。如果缺少必要的监管,市场主体在内部运行上容易失序,在经营中容易出现不公平竞争乃至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和市场秩序的现象。简政放权与适度监管相辅相成,且必须相互协调。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不仅逐渐放宽市场准入标准、降低准入门槛和成本,又同时鼓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竞争法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自律和他律等方式,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改从前严控准入的立场,建立了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通过整合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形成了公平对待各种市场主体的监管体制;通过创设简易注销等制度,让部分市场主体及时退出市场。我国还通过完善和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站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立场上,重新构造了市场主体监管体系。这种新型体系有助于消除在市场主体中存在的产权、地域、规模歧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推动建立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br> 服务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一种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建立科学的政府服务体系,切实帮助市场主体解决现实问题,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必然给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带来巨大挑战。我们以往对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理解上存在局限和偏差,甚至不愿承认政府部门承担服务职能。政府部门在准入环节,容易将自身定位于一个除弊者的角色,试图通过严格的事先审查,杜绝市场主体运行中的不良现象;在管理环节,政府职能部门行为带有较强的随意性,管理尺度也有失明确,从而造成市场运行机制的不确定和不稳定。我国市场主体多种多样,创业创新者参差不齐,管理规范较为复杂,不易为市场主体所理解。如何能让市场主体深切感受到管理的友好,已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仅要简政放权、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还必须改善和提升政府部门服务质量。政府要加强与市场主体的连接,了解市场主体面临的困难,帮助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提高市场主体的感受度。政府部门在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和平等原则,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不应因产权、规模、行业和地域等而予差别待遇。政府部门还应通过宣传、培训和普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完善窗口服务,改善公共服务,努力让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政府职责,真实感受法治的价值。只有将政府部门服务落到实处,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br> 深化“放管服”改革是一项系统化的制度变革,政府部门必须转变立场,深刻理解市场化的本质,既要成为一个开明的准入许可者,又要成为一个公正的监管者,还要成为一个贴心的服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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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市场监管总局
Site samr
Date 2024-05-07
CMS Category 政策解读
Keywords 市场,主体,政府部门,我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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