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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场监管总局 ACC. 12705201

Building a More Fair and Effective New Market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alysis of New Regulations on Enterprise Credit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新规的若干评析

Issuer
市场监管总局
Date
2024-05-07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newly released 'Opinions on Promoting Enterprise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Further Enhancing Regulatory Effectiveness'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It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guiding principles, and operational framework of the enterprise credit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emphasizing its significance for improving regulatory efficiency and advancing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Full text · 原文 3,361 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分析了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基本背景,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并从操作层面提出了基础构建、结果应用、监测预警等重点工作。总体来看,《意见》提炼和总结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实践经验,集中体现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精神和要求,构建了全面系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又一重大创新,对于夯实市场监管基础,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市场监管更加公平有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价值。<br> 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缘何重要? <br> 在传统市场经济之下,信用特指以可度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核心的经济信用。通过征信、评级等专门信用机制,对投资和交易关系中的经济信用状况进行衡量和评价,从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其中,在金融借贷、商业活动等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量化评价,通过对交易对手和交易产品的履约信用状况进行衡量,从而提高交易的理性程度。当前,在金融和经济领域,信用评级已经成为了对企业经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的重要机制。 <br> 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借鉴域外做法,构建了征信、评级等典型的经济信用制度。同时,我国还借用经济信用的运行逻辑,构建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公共信用制度,将守法状态作为评价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维度。以守法状态作为信用衡量标准,融合相关行政监管机制的信用监管遂应运而生,在我国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信用监管从市场监管领域扩展到整个政府管理领域,逐步形成了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当前,信用监管已经成为新时代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顺应实践的需要而不断进行创新。其中,借鉴市场化、商业化的评级机制的运行原理,创设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针对信用主体的守法状况对其进行更加精细化的信用评价,并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监管效能得到极大提高,取得了显著成效。 <br> 由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守法状况,对企业的信用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已拥有1.5亿户市场主体,这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市场主体。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市场主体,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普遍面临着监管资源紧张、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传统上以巡查为重点的监管机制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面对众多的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充分认知和掌握企业的风险状况,而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就难以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既可能因试图对所有的市场主体进行全面监管,而陷入疲于奔命、监管效率低下的恶性循环,也可能会出现严重的监管空白和监管疏漏,不能及时发现和预警高风险企业的违法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因此,如何对规模如此庞大的市场主体实施有效监管,成为新时代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课题。 <br> 幸运的是,我们正处在一个数字化变革的时代。通过高度发达的数字技术,借鉴商业化评级机制的运行逻辑,将企业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予以量化分级,可以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更加精准的分析和评价,从而描绘出企业的“信用风险画像”。在对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后,监管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高风险企业、高风险领域、高风险问题可以更多地配置监管资源。对于低风险企业,则可以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监管方式。由此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精准监管、智慧监管、有效监管。同时,评价随着“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机制的综合协同作用,将有助于解决监管能力和资源不足等种种矛盾和问题。 <br> 《意见》反映了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构建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应时应景。这是推动信用监管机制创新,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监管制度。 <br> 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如何实现? <br> 作为信用监管机制的重要创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通过智慧监管、信用监管赋能市场监管实践需要,进一步夯实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为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这项重大创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意见》从实践层面部署了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br> 1.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基础构建。主要包括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归集路径、系统支持、分类分级评价等基础性安排,即(1)指标体系。包括通用型指标、专业型指标。(2)归集路径。明确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的注册、备案、许可以及相关重点领域的信用风险信息,更加精准地衡量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3)技术支持。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系统之间的对接。(4)风险等级划分。将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分为四大类,即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br> 2.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特定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意见》就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专门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一,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融合,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其二,与专业领域风险防控有效结合。针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结果,实施重点检查和控制。其三,探索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的机制。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模式,则提出要分别针对低风险和高风险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低风险企业给予更加充分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其四,拓展企业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的效能,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br> 3.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结合企业的风险分类状况,及时有效地监测预警、研判处置企业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可预见性。其中,高风险区域、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企业是开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开展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的重点领域。 <br> 以上三个方面的重点制度和工作安排,内在逻辑严密,体系完整周全。其中,第一个方面的工作,突出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运行基础。而第二个、第三个方面的工作,则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两大具体应用场景,目标明确,路径可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动态性。这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也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更加扎实的制度基础。 <br> 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可以公开和查询? <br>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监管部门对自己的分类结果如何。这就有必要澄清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可公开,是否可查询? <br> 从我国信用建设实践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结果可以分为公开和不公开两大类。例如:环境信用评价、海关企业信用评价、纳税信用中的A级纳税人名单等领域的信用评价结果,属于可公开的信用评价。市场监管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主要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配置监管资源的一种参考依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的规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属于不予进行信息公开的范畴,不向社会公开或者提供查询服务,也不会对企业产生权利减损或义务加重的后果。 <br>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对于被评价的具体企业而言,与其关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不如努力提升自身诚信经营水平。企业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力争上游,不断加强自身诚信合规建设,依法诚信地从事经营活动,才能赢得来自社会公众、政府部门更多的信任和认可,真正塑造出让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br>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