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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Analysis of the De Minimis Rule in 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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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document explains the De Minimis Rule under the 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 detailing thresholds and conditions under which foreign-made items containing U.S.-origin components are subject to U.S. export contr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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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 characters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核心法规,由美国商务部BIS实施,主要管制民用以及军民两用等物项的出口以及再出口等行为。EAR管制物项包括纯民用物项、军民两用物项,除美国物项(包括美国原产物项及位于美国的物项)外,可以适用最小占比规则(De Minimus Rule)及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DPRule)的外国物项也属于EAR管制物项。本文将集中介绍最小占比规则。 <br>
一、最小占比规则内容 <br>
根据EAR第734.3(a)条,EAR管制物项包括可适用最小占比规则的外国物项,具体而言:含有(incorporate)受管制的美国原产商品成分的外国商品、“捆绑”(bundle 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商品、“混合”(commingle with)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软件以及“混合”了受管制的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其中,依据产品与目的国(地区)的特殊性,按照3种最小占比规则,确立了3类对非美国原产但含有“美国成分”的外国产品的管制标准,具体如下: <br>
1.不论成分占比均受管制 <br>
EAR第734.4(a)条规定了某些EAR管制美国成分,只要任何外国产品包含了该等美国成分,无论比例多少,即受到EAR管制。 <br>
只要符合下述标准之一,无论成分含量多少,均受EAR管制: <br>
(1)出口到特定国家的特定高性能外国计算机; <br>
(2)包含了ECCN为5E002的美国原产加密技术的外国生产加密技术; <br>
(3)在美国境外重新绘制、使用、咨询或以其他方式混合ECCN为9E003.a.1—a.8、h、i和j的美国原产技术; <br>
(4)运往列入国家组别D:5的国家(见EAR第740部分的附件1,包含中国)的包含一项或多项ECCN为0A919.a.1项下物项的外国制造“军事产品”; <br>
(5)9x515及“600系列”; <br>
(6)根据美国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发布的某些规定,无论是否符合EAR最小占比要求,由美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从海外出口的行为都可能被禁止。 <br>
此外,最小占比规则并没有免除美国人不得支持EAR第744.6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导弹扩散的义务。EAR第734.4(b)条还规定了对某些加密物项的特殊要求。 <br>
2. 包含“美国成分”不超过10%的外国产品,不受到EAR管制 <br>
除上述0%最小占比要求涵盖的特殊外国产品的出口,对于符合下述条件的“美国成分”不超过10%的外国产品,出口到世界上任何国家(地区),均不受EAR管制。 <br>
(1)再出口包含受控美国原产商品或者“捆绑”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制造商品,上述美国原产商品或美国原产软件的价值不超过该外国制造商品总价值的10%。具体规则如下: <br>
① 美国原产软件若独立于外国制造产品(即不捆绑或被整合)进行出口或再出口,不适用于最小占比规则,受EAR管制。 <br>
② “捆绑”是指美国原产软件与外国制造商品共同再出口,且安装在商品内,不要求物理上必然组合在一起。 <br>
③ 本条仅适用于列入商务部管制清单(CCL)且具有反恐怖主义(AT)管制理由的软件,或者被认定为EAR99的软件。其他软件是否受EAR管制需要经过独立评估。 <br>
(2)再出口含有受控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制造软件,该美国软件的价值不超过该外国软件总价值的10%;或 <br>
(3)再出口与受控美国原产技术相混合或者生成于受控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该美国原产技术的价值不超过该外国技术总值的10%。适用本条规则,必须事先提交一份一次性报告。 <br>
3. 包含“美国成分”不超过25%的外国产品,不受到EAR管制 <br>
除上述0%最小占比要求涵盖的特殊外国产品的出口,向除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以外的国家(地区)进行下列“美国成分”不超过25%的外国产品的出口,不受EAR管制。 <br>
(1)再出口包含受控美国原产商品或者“捆绑”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制造商品,上述美国原产商品、软件的价值不超过该外国制造商品总值的25%,且: <br>
① 美国原产软件若独立于外国制造产品(即不捆绑或被整合)进行出口或再出口,不适用于最小占比规则,受EAR管制。 <br>
② “捆绑”是指美国原产软件与外国制造产品共同再出口,且安装在商品内,不要求物理上必然组合在一起。 <br>
③ 本条仅适用于列入商务部管制清单(CCL)且具有反恐怖主义(AT)管制理由的软件,或者被认定为EAR99的软件。其他软件是否受EAR管制需要经过独立评估。 <br>
(2)再出口含有受管制的美国原产软件的外国制造软件,该美国软件价值不超过外国制造软件总价值的25%;或 <br>
(3)再出口与受控美国原产技术相混合或者生成于受控美国原产技术的外国技术再出口,该美国技术的价值不超过该外国技术总值的25%。适用本条规则,必须事先提交一份一次性报告。 <br>
二、最小占比的计算方式 <br>
根据EAR规定,企业应自行负责美国成分占比的计算。如企业出口的产品涉及美国原产物项、技术或软件,则必须要判断相关产品的美国成分的含量,以此确定是否受EAR管辖,并申请相应许可。此外,确定美国成分占比的方法,必须按照EAR第762条中的要求进行记录并保存。 <br>
美国成分占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br>
“美国成分”含量=受控美国原产含量的价值/外国产品的价值(foreign-made item value) <br>
(1)受控美国原产含量的认定及价值含量的计算 <br>
确定受控美国原产含量,需要先确定包含在外国制造产品中的每个美国原产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以确定这些美国原产物项在出口或再出口到外国制造产品的目的国(地区)时是否需要向BIS申请许可证,进而以此确定美国原产含量的范围。 <br>
在上述规则中提到的“包含”是指与物项一起再出口并安装在物项上的软件,但不一定在物理上集成到物项中。而“包含”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美国原产的管制物项:对外国设备的运行至关重要;通常包括在外国设备的销售中;与外国生产的物项一起再出口。 <br>
美国原产受控内容的价值应为,需要能够反映为该内容在外国产品生产地市场上的市场公允价格。 <br>
(2)外国产品的价值计算 <br>
外国产品的价值应为,需要能够反映为该产品在销售地市场的公平市场价值,大多数情况下,该价值将与外国制造产品的买方的实际成本相同。当外国制造商和其产品的买方有关联关系并存在特殊交易安排导致低于市场价格的时候,外国制造产品的价值应反映市场公允价格,通常是向同一外国市场上的非关联客户的报价。如果无法根据该外国制造产品的实际公平交易数据确定公平市场价值,则必须确定其他可靠的估价方法来计算或得出公平市场价值。 <br>
(3)外国制造软件的价值计算 <br>
在根据最小占比规则计算外国制造软件的价值时,可以预估该外国软件的未来销售情况。外国制造软件的价值应为下述价值之和:根据外国软件包含美国原产含量时收到的订单数量计算出的销售额;以及该软件未来预估的所有销售额。 <br>
(4)美国原产项目含量的百分比值计算 <br>
要确定包含在外国生产物项中或与外国生产物项混合或“捆绑”在一起的美国原产受控内容的百分比值,需将美国原产受控内容的总价值除以外国生产物项的价值,进行百分比换算。然后求出这些美国原产物项的百分比值的和,如果等于或小于上述最小占比规则的最低水平,则该外国制造的产品不受EAR限制。 <br>
(作者:蔡开明 阮东辉) <br>
注: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请读者仅作参考。<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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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export controls
de minimis rule
U.S. trade regulations
Metadata
| Publisher | ????? |
| Site | mofcom |
| Date | 2021-12-30 |
| Category | report |
| Policy Area | 出口管制 |
| CMS Category | 出口管制-各方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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