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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3418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51 of 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1号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03-09-2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allocation rules for 2004 import tariff rate quotas for palm oil, soybean oil, rapeseed oil, and sugar, specifying quota volumes,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ull text · 原文 1,657 字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br> 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 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 <br>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现将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告如下: 一、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量为:棕榈油270万吨,其中18%为国营贸易;豆油311.8万吨,其中18%为国营贸易;菜子油112.66万吨,其中1 8%为国营贸易;食糖194.5万吨,其中70%为国营贸易。 二、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3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2001至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2002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没有违反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配额申请者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棕榈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棕榈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以棕榈油为直接生产原料,年使用量在3000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以棕榈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豆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豆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豆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菜子油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处理毛油200吨以上、生产精炼油的油脂加工企业; 5、以菜子油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四)食糖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申领到200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的制糖企业; 5、以食糖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或其他相关商业标准。 (一)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供分配的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申请者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在无实绩申请者间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四、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至30日。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 五、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注册企业的申请,并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请送达商务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商务部于2004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附件: 1、2004年植物油、食糖进口税目、税率表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br>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