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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3409

Notice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Management of Designated Import Operations for 2004

2004年度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03-10-27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rom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outlines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for new designated import enterprises for five commodities (steel, natural rubber, wool, acrylic fiber, and plywood) in 2004, including submission requirements, local government review procedures, and deadlines.
Full text · 原文 1,156 字
为保证指定经营管理商品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良好的进口经营秩序,根据《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2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进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及各地方及中央企业对进口工作的要求,现开始受理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胶合板等5种商品新增指定经营企业申请,并在审核后公布2004年度新增指定经营企业名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br>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请企业的初核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br> (一)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br> (二)申请企业是否提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br> (三)对申请企业填写的《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表格式样见附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br> 二、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申请企业进行认真筛选,并向商务部推荐。鉴于全国新增企业总家数有限,请各省区就每项商品推荐一家企业。对超出家数的,商务部不予受理。对所在省区已核定企业在2002年度无指定经营管理商品进口业绩或进口业绩较差的,商务部对该省区的新增企业申请也不予受理,但可以受理指定经营企业调整的申请。 <br> 三、各地方申请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申报工作。商务部不直接受理地方企业的申请。 <br> 四、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核定申报工作参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由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 <br> 五、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应按照"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见附件)将申报情况制成一张统一的表格,并以电子数据形式报商务部(详细要求见本通知第八条规定)。 <br> 六、凡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向我部提出的申请,请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br> 七、指定经营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改制或企业更名等重大事项,应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br> 八、请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在2003年11月15日前将本通知规定的书面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将本通知规定的电子数据(即填写完的"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以附件形式发送到xionghua@mofcom.gov.cn电子邮箱,过期不再受理申请。为加快工作进度,发往上述邮箱的电子数据必须严格按照表格说明填写,且须采用Excel文件格式。建议各单位从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外贸司"栏目下的"进口商品管理"子目录中下载"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填完后发送到指定邮箱。 <br> 特此通知。 <br> 附件:"指定经营企业申请表格"格式 <br> 商务部 <br> 二○○三年九月 日<br>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