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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2919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2号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132 of 2009: Release of the 2010 Graded Export License Catalog for Controlled Commodities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2号 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10-01-0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ublishes the 2010 graded export license catalog for 49 controlled commodities, specifying which government bodies are responsible for issuing export licenses for each category and designating customs clearance ports for certain goods.
Full text · 原文 1,692 字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32号【发布日期】2009-12-10 【实施日期】2010-01-01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5号),现发布《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9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6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 (二)特办负责签发以下32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大米、玉米粉、小麦粉、大米粉、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天然砂(含标准砂)。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以下11种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钼制品、柠檬酸、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硫酸二钠。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甘草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甘草制品的报关口岸限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 (四)以陆运方式出口的对港澳地区活牛、活猪、活鸡出口许可证由广州特办、深圳特办签发。 (五)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许可证签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大连和绥芬河海关;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和青岛海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签发本自治区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阿拉山口、天津和上海海关;福建省外经贸厅负责签发本省企业的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为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海关。 (六)广州特办、海南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港澳地区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本省企业对台天然砂出口许可证,报关口岸限定于企业所在省的海关;福州特办负责签发标准砂出口许可证。 四、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林计发〔2001〕560号)的规定,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的,须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本公告第三条第(五)项列明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须在许可证备注栏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自2010年1月1日起,取消氟石块(粉)的出口许可证管理,企业报关出口不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信息来源:许可证事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