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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2863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9号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49 of 2011 on Initiating Interim Review of Anti-dumping Duties on Sulfamethoxazole from India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49号 关于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11-08-17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the initiation of an interim review of th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sulfamethoxazole imported from India, following an application by Shouguang Fukang Pharmaceutical Co., Ltd. claiming increased dumping margins. The review will reassess the dumping margin and adjust the anti-dumping duty rate accordingly.
Full text · 原文 2,147 字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11-08-17 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2011年6月24日,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主张终裁后印度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磺胺甲噁唑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计算过去一年印度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修改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收到申请后于7月4日通知了印度驻华大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在法定期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出口商、生产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商务部可以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对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 英文名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 分子式为C10H11O3N3S; 化学结构式为 磺胺甲噁唑的物理化学特征: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在水中几乎不溶,在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易溶,熔点168-172℃。 磺胺甲噁唑的主要用途: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50030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 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复审范围:本次复审审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恶唑产品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拟应诉的利害关系方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商务部提供其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二)不登记应诉。 如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三)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商务部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联系人:陈睿、郭策 电话:86-10-65198740;65198418 传真:86-10-65198164 附件: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