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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2850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2号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82 of 2011 – Initiation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into Coated Bleached Folding Board Originating from the United Stat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2号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11-11-1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s the initiation of a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into imports of coated bleached folding board (white card paper) originating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llowing a petition filed by domestic producers. The investigation covers the period from July 1, 2010 to June 30, 2011 for dumping, and from January 1, 2008 to June 30, 2011 for injury.
Full text · 原文 2,236 字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11-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1年10月8日收到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涂布白卡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宁波中华纸业有限公司、宁波亚洲浆纸业有限公司、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6月涂布白卡纸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1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涂布白卡纸 被调查产品名称:涂布白卡纸,简称白卡纸,英文名称Coated Bleached Folding;或Solid Bleached Sulfate(简称SBS);或Folding Boxboard(简称FBB);或Coated Ivory Board;或White Card paper。 具体描述:本体均匀漂白,所含用化学方法制得的木纤维含量超过全部纤维含量的50%,用高岭土或其它无机物单面或双面涂布的多层纸板(原纸的面层、底层为漂白化学浆,芯层为漂白化学浆及或化学机械浆),以及在此基础上用塑料、蜡、石蜡进行涂布、浸渍、覆盖加工的产品(俗称淋膜白卡纸)。 主要用途:涂布白卡纸主要用于制作烟草包装、医药包装、化妆品包装、食品包装、液体包装等高档包装盒,以及制作服装吊牌、明信片、请柬、贺卡等。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103100、48103200、48103900、48109200、48109900、48115190、48115990(2011年改为48115999)、48116090。本次调查仅为上述税则号项下的涂布白卡纸产品,不包括以上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451506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11年11月18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2年11月18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5月18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924 85093417 传真:86-10-6519892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0 65198054 传真:86-10-65197583 <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涂布白卡纸反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