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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商务部 ACC. 12702788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

Ministry of Commerce Announcement No. 55 of 2012 - Initiation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n Imported Pyridine Originating from Japan and India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5号 对原产于日本和印度的进口吡啶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Issuer
商务部
Date
2012-09-2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initiated a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into imports of pyridine from Japan and India, following a petition filed by domestic producers. The investigation covers the period from July 1, 2011 to June 30, 2012 for dumping, and January 1, 2008 to June 30, 2012 for injury assessment.
Full text · 原文 2,775 字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2-09-21 商务部于2012年8月2日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国内吡啶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吡啶产量之和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1月至6月期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均超过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9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 被调查产品名称:吡啶,别名:氮(杂)苯,英文名称:Pyridine。 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吡啶是含有一个氮杂原子的六元杂环化合物,即苯分子中的一个“碳氢CH ”被“氮(N)”所取代而生成的化合物。吡啶通常呈无色或微黄色液体,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低毒易燃,可溶于水、醇、醚等多数有机溶剂。 主要用途:吡啶是含吡啶环类农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基础原料,也是日用化工、饲料、食品添加剂、子午轮胎工业的重要原料,在医药和工业领域中还可以作为特殊溶剂。作为中间体原料,其农药用途最为广泛,涉及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农药品种,可用于生产百草枯、敌草快、毒死蜱等农药产品,在医药领域可以用于生产抗肿瘤药、神经类药物和其他药物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3100。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四、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上述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吡啶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吡啶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吡啶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9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9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4年3月21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85093417 传真:86-10-6519892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4 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附件:吡啶反倾销案倾销调查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