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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政府 ACC. 12700659
渝府令〔2012〕261号

Decision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Abolishing, Continuing to Implement, and Amending Certain Government Regulations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Issuer
市政府
Date
2012-02-08 00:0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ecision, approved at the 118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ebruary 2, 2012, abolishes two regulations, continues 11 regulations with renewed validity from January 1, 2012, and amends provisions of eight regulations,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Full text · 原文 2,240 字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61 号<br>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市  长  黄奇帆        <br>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br> 重庆市人民政府<br> 关于废止、继续施行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br>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经认真清理审查,并经2012年2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重新起算;修改的《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r> 附件:1.废止的规章目录<br>       2.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br>       3.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br> 附件1:<br> 废止的规章目录<br>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br> 二、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4月1日起施行)<br> 附件2:<br> 继续施行的规章目录<br> 一、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br>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2年2月1日起施行)<br> 三、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br>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2002年4月12日起施行)<br> 五、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2002年6月1日起施行)<br> 六、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2002年8月1日起施行)<br> 七、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2002年9月1日起施行)<br> 八、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br> 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br> 十、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br> 十一、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br> 附件3:<br> 修改的规章条款内容<br>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br> 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向采矿权人发出‘限期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书’,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2‰的滞纳金,但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资源补偿费本金的数额。仍未按通知规定缴纳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滞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额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br> 二、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br>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br> 三、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br>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而没有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br>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移动或拆除城市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br>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br> 删除第十八条。<br>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br> (一)将本通告中的“《建筑渣土准运证》”改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br>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建筑渣土,除必须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外,还必须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进行。”<br> 六、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br>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的缴费时间缴纳路桥通行年费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路桥通行年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r> 七、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br>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补交。逾期不补交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欠款本金。”<br> 八、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br>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br>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章  废止 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