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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重庆市人民政府 ACC. 12700483
渝府发〔2013〕22号

Opinions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Effectively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ing the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Work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Issuer
重庆市人民政府
Date
2013-03-21 00:0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State Council's directive on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specifying criteria for household identification, income calculation, asset assessment, and streamlined review procedures to ensure equitable and efficient social assistance.
Full text · 原文 5,477 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br> 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br> 渝府发〔2013〕22号<br>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br>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br>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br> 进一步明确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br> 1.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按户纳入保障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是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的在校就读学生、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br> 2.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因跨省(区、市)等原因不能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赡(抚、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按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农业生产收入,可通过指标代理方式,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合理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br> 3.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将家庭财产状况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完善家庭财产状况认定办法,明确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超标认定情形。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保障标准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br> (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br> 按照有利于强化责任、促进公平、增强刚性、易于操作的原则,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强化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操作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政策的约束力。<br> 1.规范申请受理。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居住地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通过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所设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br> 2.强化调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共同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驻村干部、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群众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主管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人员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会审,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br> 3.严格把关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然后通过评审会讨论决定。对审批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人员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br> 4.增强公示实效。全面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作出书面审批前,应将拟审批纳入和不予纳入保障的家庭的相关信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入户调查情况、民主评议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坚持享受对象长期公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将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固定公示栏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br> 5.规范资金发放。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等方式,按月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实现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不得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现金形式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发放(领取)表上签字确认,防止出现二次分配和平均分配。<br>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br> 坚持分类定期复核制度,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要根据家庭收入可变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复核,已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劳动能力、收入基本无变化的A类保障家庭,应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B类保障家庭,应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保障家庭,应每季度复核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到期的前一个月向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br> (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br> 各区县(自治县)要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实施办法,强化与最低生活保障在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基本生活长期困难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贫困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外的特殊困难家庭建档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积极鼓励就业,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政策,加大对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民政部门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其必要的就业成本。<br> 二、强化工作措施<br> (一)强化能力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按照服务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相应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通过科学整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市民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具体政策,采取增加工作人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br>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县(自治县)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和补差水平全面落实。市财政按照“分区域、保基本、奖绩效”的原则,对区县(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给予补助。区县(自治县)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的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市财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通过“以奖代补”的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区县(自治县)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br> (三)提升工作手段。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市民政局作为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核对机制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核对工作机构,加快市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平台建设,出台核对工作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br>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br> 三、落实管理责任<br> (一)明确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公示和审核等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和包村(社)干部在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核实、听证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br>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每年组织开展2次以上的专项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建立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备案登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逐一入户核实,严格核查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按照国家信访政策相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最低生活保障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br> (三)严格绩效考核。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评估指标、考核方式和奖惩措施,逐级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督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职责。<br>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定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br> 重庆市人民政府        <br>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