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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重庆市人民政府 ACC. 12700470
渝府发〔2014〕63号

Guiding Opinions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the Revitaliz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Idle Assets from Rural Education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

Issuer
重庆市人民政府
Date
2014-12-04 00:0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4
This document provides guidance on the revitalization and utilization of idle school assets resulting from the restructuring of rural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in Chongqing. It outlines principles, methods, and revenue distribution rules for transferring these assets to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014 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br>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br> 渝府发〔2014〕63号<br>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br> 近年来,我市在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出现一批闲置学校。盘活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是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现就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br> 一、利用范围和原则<br> 各区县(自治县)在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农村校舍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纳入本次盘活利用范围。<br>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坚持明确产权归属、依法依规处置、分类盘活利用、收益向村社基层倾斜和区县(自治县)属地实施等原则。对已经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维持权属不变。尚未明确权属的,全部确权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明确为国有权属的,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教育布局规划需保留办学的外,其余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整体划转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对划转的资产予以核销。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将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让渡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需要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处置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处置收益由区县财政直接划转或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划转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br> 二、利用方式<br>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应当按照区位条件和使用价值,实施分类盘活利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br> (一)合理利用。对房屋质量较好、地理区位条件较好的闲置校舍,可继续保留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医疗卫生、五保供养等公益事业。<br> 闲置校地可优先用于农民新村、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和养老、医疗等公益事业建设,可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br> (二)出租出售。对不需要保留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闲置学校,可出租或出售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出售的,纳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等公共交易平台公开、竞价出售。<br> (三)复垦处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外的闲置学校,可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进行处置。复垦后形成的农用地,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利用。<br> 三、收益分配<br>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所获得的出租、入股、变现等收益,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必须单独建账管理,接受上级政府监督,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br> 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已处置获得收益的,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审计。未使用的收益应当全部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使用的收益,除确已用于教育事业的外,其余均应予以清退并划归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上述规定使用和管理。<br> 四、工作要求<br> (一)制订实施办法和方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适应城镇化发展、人口转移趋势和产业布局,科学编制中小学布局规划,防止撤并不该撤并的农村学校,防止出现新的闲置学校。及时制订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及处置程序。涉及捐赠形成的学校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br> (二)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清查、备案工作,建立专门账册,于本指导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划转工作并及时销号。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合理处置和收益使用监管,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于本指导意见下发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相关权益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国土房管部门要指导做好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房地产权证办理工作,支持开展复垦、“地票”交易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规划、审计、法制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区县(自治县)、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慎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br> (三)依法规范实施处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处置机制,做好每个闲置学校利用方式选择、组织申报、测量评估、公示和监管等工作。加强处置收益资金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对违法违规处置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被其他单位、个人非法占用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要依法收回盘活利用。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发生不稳定问题。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工作完成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政府。<br>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明工作纪律,充分调动学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性,确保盘活利用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公开透明、依法规范、惠民利民,努力把好事办好、办实。<br> 重庆市人民政府        <br>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