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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br>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br>
渝府发〔2019〕2号<br>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br>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br>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br>
(二)北碚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r>
(三)其他区县(自治县)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br>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br>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br>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br>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br>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在本市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br>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br>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br>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九、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br>
重庆市人民政府 <br>
2019年1月10日 <br>
(此件公开发布)
Metadata
| 文号 | 渝府发〔2019〕2号 |
| Publisher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 Site | cq |
| Date | 2019-01-15 00:00 |
| CMS Category |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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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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