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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2696459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 in the Central Urban Area

转发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Issue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2-06-11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work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urban landscape lighting in the central urban area, requiring relevant units to implement them. It specifies the scope, design standards, maintenanc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ding arrangements for landscape lighting facilities.
Full text · 原文 2,425 字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r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人及电话:张冰舟,88308043)。\r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r \r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 \r 管理的工作意见\r 市政府: \r 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照明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r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的监督管理与维护管养工作。 \r 二、中心城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山市中心城区绿色照明专项规划(2009-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要求。 \r 三、中心城区下列范围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r (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r (二)城市桥梁、港口、码头、车站、高速公路城区出入口,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文化艺术中心、电视塔、体育场(馆)、广场、绿地、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 \r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风貌建筑; \r (四)岐江河及主要景观河涌、湖泊及沿岸地带; \r (五)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他范围或建筑物、构筑物。 \r 前述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建设开发单位、非经营性设施的使用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以《专项规划》为指导,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r 四、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参考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列入建设项目。已列入建设项目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r 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且已投入使用、但未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可参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r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r 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达到规定标准。 \r 六、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理: \r (一)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内,并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r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r 七、政府投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管养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r 八、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r (一)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健康; \r (二)不得妨碍交通信号灯和重要标示牌的正常使用; \r (三)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r (四)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 \r (五)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r (六)不得损坏文物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和城市整体形象; \r (七)便于养护、维修和管理。 \r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r (一)根据年度城市维护资金安排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r (二)监督、检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与管养质量; \r (三)受理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的投诉; \r (四)制定维护与管养计划; \r (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r (六)按规定时间科学合理启闭景观灯饰; \r (七)妥善保管城市景观照明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档案; \r (八)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r 十、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r (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保持完好及正常运行; \r (二)按规定对负责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性巡查; \r (三)编制养护工作的实施计划,调查统计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并估算费用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r (四)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 (五)按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r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占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r 十二、符合移交条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需要移交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移交,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协议包括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情况、运行要求、启闭时间、电费计量等内容)。办理移交应提交下列材料: \r (一)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r (二)维修、运行的技术资料; \r (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移交协议; \r (四)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r 十三、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与管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和提交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移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与管理。 \r 十四、已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调整、拆改。 \r 十五、已移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维护管养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电费及维护管养费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经费统一缴交。 \r 十六、本工作意见所述的中心城区,包括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区)、南区中心区。 \r 十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执行。 \r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r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